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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孩子怎么判

作者:高庆团队时间:2019年11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62次举报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法院会参照以下几种情况综合判断: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会判给女方。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属于哺乳期内,为保证婴儿的发育成长,一般应随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

  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如癌症),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指对子女有遗弃、虐待行为),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因其他原因(如母方被判刑、被劳教、有严重残疾、母方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母亲品行不端如有赌博、吸毒、乱搞两性关系等恶习的),子女确无法随母生活的;

  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二)两周岁以上的子女会优先考虑条件较好的一方抚养

  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主要考虑: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

  但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6条有明确规定;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主要指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情况;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

  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一方离婚后再婚困难的,可以作为优先因素加以考虑;

  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协助照顾(外)孙子女;
  (三)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
  (四)父母双方可协议轮流抚养子女,这个会根据双方自愿达成的抚养协议,或者在法院的参与下达成抚养协议。

  总的来说,法院在判决孩子抚养权时主要考虑这么几个因素:

  孩子的年龄;

  夫妻双方的经济状况;

  双方的受教育程度;

  孩子的意愿(指年龄稍大且能进行意思表示的孩子);

  孩子的生活习惯;

  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抚养意愿且有抚养能力的情况,等等,

  但总的原则在于: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某方是否利于孩子未来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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