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根据上述规定,离婚案件的被告可以不出庭,但是必须委托代理人,且被告必须提交书面意见。因为婚姻属人生大事,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十分重视,在司法实践中,都要求被告出具书面的意见,但这还不够完善,法官还要确认书面意见确实是被告出具才行,因此被告应在开庭之前当面向法院递交书面意见,或对书面意见做公证,由代理律师递交给法庭,这样被告可以不再出庭。
如果被告没有出庭,又没有提交书面意见,即使委托代理人,人民法院也会按照缺席对待,缺席判决。
因此,夫妻一方起诉离婚后,另一方不应诉的,并不会影响案件的审理程序。起诉离婚的一方只要按照法院的通知,及时参加诉讼就可以了。而且因为另一方放弃了自己的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法院的审判结果对起诉一方非常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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