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庆团队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案件研究会主任
13691376652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哪些情形下司法鉴定意见书无效?

作者:高庆团队时间:2019年09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354次举报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针对某些专业问题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比如伤残等级鉴定,工程造价鉴定,笔迹鉴定、财物价格鉴定等等。所以司法鉴定结论成为法院审理某些案件的重要证据,也可能决定着当事人胜败的命运。当有虾下列情形的时候,可以认定司法鉴定无效: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法院司法鉴定并不是由法院进行司法鉴定活动,而是法院在觉得有必要或者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的时候,再由法院委托专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再审程序的启动
  1、法院基于审判监督权的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本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可以依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2、检察院基于检察监督权抗诉的再审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可以依检察监督权抗诉再审。

高庆团队 已认证
  • 13691376652
  •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6年

  • 用户采纳

    3次 (优于83.88%的律师)

  • 用户点赞

    5次 (优于91.18%的律师)

  • 平台积分

    9154分 (优于95.1%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059篇 (优于89.9%的律师)

版权所有:高庆团队IP属地:北京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553127 昨日访问量:733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