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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案件研究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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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的时间有什么要求

作者:高庆团队时间:2019年09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49次举报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二个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三个月内是可以辞职的。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出离职的,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三个月快结束辞职不可以年休假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试用期三个月快结束辞职,没有满一年,不能休年休假。

关于试用期的规定:

《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于这一规定,不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并不完全理解,因而在约定试用期时违反有关规定。那么,什么是试用期,它有什么作用,劳动合同中如何才能正确的约定试用期呢?

所谓试用期,又叫适应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目的是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相互考察,以决定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可以”二字表明,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不是必备条款,而是协商条款,是否约定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确定。但是,只要协商约定试用期,就必须遵守有关试用期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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