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资料分为客观性病历资料和主观性病历资料两种类型:
1、客观性病历资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0条规定:
①门诊病历;
②住院志;
③体温单;
④医嘱单;
⑤化验单(检验报告);
⑥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⑦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
⑧手术及麻醉记录单;
⑨病理资料;
⑩护理记录。
患方可以要求复印;医疗机构有提供复制病历的义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2、主观性病历资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6条规定:
①死亡病例讨论记录;
②疑难病例讨论记录;
③上级医师查房记录;
④会诊意见;
⑤病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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