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假造信用卡、运用假造信用卡、运用虚伪身份骗得信用卡、恶意透支信用卡……针对这些信用卡违法行为,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28日经过的刑法修正案(五)都有详细规则。根据法令,进行信用卡欺诈活动,数额特别巨大或许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最高可处以无期徒刑,并没收产业。
跟着信用卡产业的高速增加,各类银行卡违法也日趋严重,目前我国每年银行卡违法金额在1亿元左右。各类信用卡违法呈现境内外互相勾结、集团化、专业化的特色,从盗取、不合法供给别人信用卡信息材料、制造假卡,到运送、出售、运用假造的信用卡等各环节,分工细密,非常猖狂。
但由于信用卡违法在各个违法环节上体现的方式不同,在详细适用刑法时存在必定困难。司法机关和金融主管部门主张对这一违法作出进一步的详细规则。针对这一状况,有关部门于2004年10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正并作出详细规则。
刑法修正案(五),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后增加了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并将刑法第一百九十六的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正。
依照法令规则,有以下违法行为之一,进行信用卡欺诈活动,数额特别巨大或许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许没收产业:运用假造信用卡,或许运用以虚伪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运用报废的信用卡的;冒用别人信用卡的;恶意透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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