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12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据此,犯罪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过失犯罪与犯罪过失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过失是犯罪的另一罪过形式。由于故意与过失均统一于罪过的概念之下,故二者具有相同之处:故意与过失都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都是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反映,都说明行为人对社会关系的保护所持的背反态度。当然,各自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具体内容不同,所反映的主观恶性程度不同。
由于过失与故意具有相同点,故过失得以成为罪过的一种形式;又由于过失所反映的主观恶性明显小于故意,所以刑法对过失犯罪的规定不同于。首先,过失犯罪都要求发生危害结果;而故意犯罪并非一概要求发生危害结果。其次,刑法规定,过失行为,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表明我国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罪为例外。再次,刑法对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规定了不同的法定刑,过失犯罪的法定刑明显低于故意犯罪。例如,放火罪的最高刑为死刑,而失火罪的最高刑为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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