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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劳动合同的常见情形有哪些

作者:高庆团队时间:2019年07月1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70次举报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是指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必须出具的一份书面材料。离职证明,是表示是员工自己主动、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书,是表示用人单位和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其二者的区别是在与劳动补偿方面会不同。

  无论是离职证明还是解除劳动合同书,均表示与原用人单位在法律上没有劳动关系了,不影响你和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属于正式的说法,与离职证明的作用是一样的,证明你和原单位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劳动者在工作期间用人单位要签订劳动合同,这是相关法律的规定,也是对彼此权益的保护。对于劳动者来说,不想做了就要进行辞职,辞职是需要办理手续的,之后用人单位需要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1、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如约定试用期超过6个月,不购买社会保险等。

  2、采用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以损害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强迫对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如合同期满后强迫续订劳动合同。

  3、采用欺诈的手段,故意隐瞒事实,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如虚假承诺优厚的工作条件。

  4、订立程序形式不合法的劳动合同。如双方当事人未经协商,或者未经批准采取特殊工时制度等。

  5、违反劳动安全保护制度。如约定劳动者自行负责工伤、职业病,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等。

  6、违反规定收取各种费用的劳动合同。如强制收取培训费、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股金等。

  7、主体不合格的劳动合同。如招用童工、冒签合同等。

  无效劳动合同赔偿范围是哪些

  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无效存在过错的,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劳动部于1995年5月制定了《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该《办法》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的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下列规定赔偿劳动者损失:

  第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第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保护津贴和用品;

  第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保险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第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持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第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对于上述规定中有关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赔偿,鉴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有相关规定,应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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