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的审查是什么
1、单独审查。单独审查是对每个证据材料分别审查,即单独地审查判断每个证据材料的来源、内容及其与案件事实的联系,看其是否真实可靠,看其有多大的证明价值。对于那些明显虚假和毫无证明价值的证据材料,经单独审查即可筛除。对证据材料的单独审查可以按两种顺序来进行。
一种是按时间顺序进行,即按照证据材料所证明的案件事实发生的先后来逐个审查证据材料。这适用于证据材料的时间顺序比较明确的案件。另一种是按照主次顺序进行,即按照证据材料所证明的案件事实的主次关系和证据材料本身的主次关系来逐个审查证据材料。这适用于核心事实和核心证据比较明确的案件。
2、比对审查。比对审查是对案件中证明同一案件事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证据材料的比较和对照,看其内容和反映的情况是否一致,看其能否合理地共同证明该案件事实。对于相互一致的证据材料也不能盲目轻信,因为串供、伪证、刑讯逼供等因素也可能造成虚假的一致;而对于相互矛盾或有差异的证据材料也不能一概否定,还应当认真分析矛盾或差异形成的原因和性质,因为不同的证据材料之间有所差异也是难免的。比对审查的关键不在于找出证据材料之间的相同点和差异点,而在于分析这些相同点和差异点,看其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客观规律。
比对审查有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纵向比对审查;另一种是横向比对审查。前者是指对一个人就同一案件事实提供的多次陈述做前后比对,看其陈述的内容是否前后一致,有无矛盾之处。后者是指对证明同一案件事实的不同证据或不同人提供的证据做并列比对,看其内容是否协调一致,有无矛盾之处。
3、综合审查。综合审查是对案件中所有证据材料的综合分析和研究,看其内容和反映的情况是否协调一致,能否相互印证和吻合,能否确实充分地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综合审查的关键是发现矛盾和分析矛盾,以便对案件中的证据材料作出整体性评价。综合审查不仅要审查证据的真实可靠性,而且要特别注意审查证据的证明价值,使全案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链,而且能够毫无疑点地对案件情况作出合理的解释。
刑事诉讼证明规定是什么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是指国家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依照法定程序,运用证据来查明和确定案件事实的诉讼活动。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活动一般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的证明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审查判断证据,运用证据来确定有无犯罪,是谁实施了犯罪,犯罪人的罪责轻重以及其他有关事实的诉讼活动;广义上的证明是指除公安司法人员依法运用证据确定案件事实的诉讼活动以外,还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提供证据,运用证据证明自己诉讼主张的活动。刑事诉讼中的证明主要有以下特征:
1.刑事诉讼证明的任务是确定案件的真实情况。在刑事诉讼中,应当证明犯罪事实是否发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以及有无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情节等。证明所确定的案件事实必须符合客观实际。
2.刑事诉讼证明的主体主要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收集、审查和运用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刑事诉讼的当事人也有权依法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指控或者主张。刑事证明具有职责性或者是义务性。
3,刑事诉讼证明必须依法进行,才具有诉讼上的有效性。刑事诉讼证明是由国家法律所调整的诉讼活动,从证明任务、证明主体、证明责任、证明范围、证明手段到收集、审查、运用证据的规则和程序等,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司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加以证明,才是合法的和有效的。刑事诉讼证明具有严格的法律要求。
4.从刑事诉讼证明的内容上看,包括收集证据、审查和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全过程,刑事证明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在证明方法上是事实推断与逻辑推断相结合。从刑事诉讼案件中确定其证明对象,依法收集各种真凭实据,再根据已知的证据事实和生活经验推断案件未知的证明对象。只有逻辑推断与事实推断相结合,才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唯一方法。
由此可见,刑事诉讼证明是最重要的诉讼活动,是确定案件事实的唯一方法,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对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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