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提出离婚,可在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可以去监狱开庭。
问题解析:
1、离婚案件管辖权如何确定?
2、如何与服刑人员离婚?
一、离婚案件管辖权如何确定
(一)离婚案件法院管辖的一般原则
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 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并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所谓“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如被告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由该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1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特殊情况下,离婚案件的管辖
被告如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2.被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
3.被劳动教养;
4.被监禁。
诉讼离婚需要什么证件
离婚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按照诉讼请求内容提供以下必要材料:
1、婚姻关系的证明;
2、婚后感情、离婚原因的事实或证据。如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供下落不明的时间、情况的证明;
3、子女情况的证明,即:子女姓名、性别、出身年月、生活状况等,婚生、非婚生继子女或养子女的说明和有关证明;
4、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明,即财产性质,来源、发票、清单及债权债务凭证,有储蓄的,应提供数额、帐号、户名、存入日期、种类、银行存折持有人等证明材料,或能起证明作用的其他有关材料。如财产已被转移,应作说明和提出证据,包括原、被告的经济状况及其证明;
5、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还应有其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
夫妻分居满两年并不能自动离婚,夫妻如果想离婚只有两种方式,即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分居满两年并不是离婚的必要条件,而仅是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根据之一,所以分居满两年并不能必然导致离婚的后果。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是人民法院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2、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同时应当注意的是,不是分居满两年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调解无效的,就应当准予离婚,而必须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经人民法院调解无效的,才应准予离婚。因为工作、学习、就医等原因使夫妻两地分居的,不属于“因感情不和分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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