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庆团队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案件研究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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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的情形有哪些

作者:高庆团队时间:2019年06月2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72次举报

一、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的情形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的;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8、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9、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10、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11、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2、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13、一方与他人通奸、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1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二、离婚诉讼证据需要几份?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诉讼证据需要两份,除提供一般证明、证据外,离婚纠纷还须按照诉讼请求内容提供以下必要证据:


1、起诉书两份;


2、结婚证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婚姻关系的证明(结婚证、户籍簿或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


5、婚后感情、离婚原因的事实或证据。如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供下落不明的时间、情况的证明;


6、子女情况的证明,即:子女姓名、性别、出身年月、生活状况等,婚生、非婚生继子女或养子女的说明和有关证明;


7、家庭财产清单及债权、债务的证明材料,如果财产已经转移,应提供转移处所有关证据;


8、双方经济收入、银行存款、股权、股票、单位集资证明等证明材料;


9、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


10、一方以不能再生育为由要求抚育子女的,应提供医院的证明材料;


11、曾经过离婚诉讼的,应当提供原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院文书,家庭暴力和对方有过错的也要提供相应证据,比如医院病例、居委会或110出警记录、邻居证言、录音录像、短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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