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类型】离婚纠纷|家庭暴力|支持起诉
【案号】(2025) 湘 **** 民初 **** 号
【代理律师】符鑫(湖南桃花江律师事务所)
【代理身份】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案件结果】法院依法缺席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 1986 年经人介绍相识,1988 年按习俗举行结婚仪式,2012 年补办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一女。
婚后初期感情尚可,自女儿出生后,被告长期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多次致原告受伤,给原告造成严重身心伤害。2025 年 10 月双方再次发生冲突,被告殴打原告并致其脸部划伤,原告报警处理,公安机关向被告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
原告不堪长期家暴,委托符鑫律师提起离婚诉讼。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案由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
律师代理工作
符鑫律师接受委托后,指导原告固定关键证据:
庭审中,符鑫律师围绕被告长期家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发表代理意见,请求法院依法判离。
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符鑫律师代理意见,认定被告存在家庭暴力,且拒不到庭、无挽回态度,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等规定,依法缺席判决:
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