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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鑫律师:分居 20 年涉精神疾病离婚纠纷,法院判离并依法确定经济帮助

发布者:符鑫律师 时间:2026年04月03日 30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类型】离婚纠纷|长期分居|精神疾病|经济帮助

【案号】(2023) 湘 **** 民初 *** 号

【代理律师】符鑫 湖南桃花江律师事务所

【审理法院】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案件结果】准予离婚;原告自 2023 年 4 月起每月支付被告 300 元经济帮助


一、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 2001 年经人介绍相识,2001 年 4 月 9 日登记结婚,2002 年 12 月 1 日生育一女。

被告婚前即患有精神疾病,婚后无法辨认亲属、无独立生活能力,生育女儿后便长期在娘家与母亲共同生活,原、被告婚后仅共同生活 2 个月,分居长达近 20 年。原告多年来在外务工,独自抚养女儿,并持续对被告履行经济扶养义务。

原告委托符鑫律师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决准予离婚,并表示离婚后仍愿意对被告给予经济扶助。被告法定代理人(女儿)对原告诉称事实无异议,同意离婚。

二、律师代理工作

  1. 夯实感情破裂核心依据:围绕被告婚前患精神疾病、双方分居近 20 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的事实,充分论证符合法定离婚条件;

  2. 兼顾弱势方合法权益:在主张离婚的同时,主动提出对被告的经济帮助方案,平衡双方利益,推动案件和谐解决;

  3. 完善程序与证据链:配合法院确认被告监护人资格,梳理婚姻存续、分居、扶养事实的相关证据,保障案件程序合法、事实清晰。

三、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符鑫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

  1. 被告婚前患精神疾病,双方分居 20 余年,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准予离婚;

  2. 被告无独立生活能力、生活困难,原告有负担能力,应依法给予经济帮助。

最终判决:

  1. 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2. 原告自 2023 年 4 月起,每月支付被告 300 元经济帮助,于每月月底前付清(判决生效前未付金额,于判决生效次月月底前一次性付清);

  3. 案件受理费 200 元,减半收取 100 元,由原告负担。

四、案件亮点

符鑫律师精准适用《民法典》离婚及经济帮助相关规定,既成功帮助当事人摆脱长达 20 年的名存实亡的婚姻,又充分保障了精神疾病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涉特殊主体离婚纠纷的典型胜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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