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类型】离婚纠纷|长期分居|精神疾病|经济帮助
【案号】(2023) 湘 **** 民初 *** 号
【代理律师】符鑫 湖南桃花江律师事务所
【审理法院】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案件结果】准予离婚;原告自 2023 年 4 月起每月支付被告 300 元经济帮助
一、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 2001 年经人介绍相识,2001 年 4 月 9 日登记结婚,2002 年 12 月 1 日生育一女。
被告婚前即患有精神疾病,婚后无法辨认亲属、无独立生活能力,生育女儿后便长期在娘家与母亲共同生活,原、被告婚后仅共同生活 2 个月,分居长达近 20 年。原告多年来在外务工,独自抚养女儿,并持续对被告履行经济扶养义务。
原告委托符鑫律师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决准予离婚,并表示离婚后仍愿意对被告给予经济扶助。被告法定代理人(女儿)对原告诉称事实无异议,同意离婚。
二、律师代理工作
三、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符鑫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
最终判决:
四、案件亮点
符鑫律师精准适用《民法典》离婚及经济帮助相关规定,既成功帮助当事人摆脱长达 20 年的名存实亡的婚姻,又充分保障了精神疾病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涉特殊主体离婚纠纷的典型胜诉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