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大概
1. 案件主体:原告张某某(化名);委托诉讼代理人符鑫,湖南桃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化名)。
2. 立案信息:本案案由为离婚纠纷,由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11日立案审理。
3. 案件背景: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2012年确立恋爱关系,2017年4月24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双方因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争吵,被告曾多次对原告实施家暴致夫妻感情恶化,原告此前曾提起过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后双方夫妻关系未得到改善,原告遂再次诉至法院。
4. 原告诉求
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婚生小孩李某甲(化名)由被告抚养,婚生小孩李某乙(化名)由原告抚养,双方各自承担所抚养小孩的抚养费用;
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案件结果
本案经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合法有效协议,法院予以确认,调解结果如下:
1.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2. 子女抚养:婚生小孩李某甲(化名)由被告李某某负责抚养至成年,婚生小孩李某乙(化名)由原告张某某负责抚养至成年,双方各自承担所抚养小孩的抚养费;原、被告均享有对对方抚养小孩的探视权;
3.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法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三、符鑫律师所做的工作
符鑫律师作为原告张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全程为原告提供离婚纠纷的专业法律服务,具体工作内容包括:
1. 接受原告张某某的委托,担任其离婚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基于案件事实梳理原告的诉讼诉求与事实理由,形成完整的诉讼主张;
2. 代理原告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完成案件立案等相关诉讼程序操作;
3. 代表原告参与本案的法院调解程序,在调解过程中维护原告的核心合法权益,推动双方就离婚、子女抚养及抚养费承担、探视权等关键问题达成一致调解协议,促成案件顺利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