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三,女。
法定代理人:李四,系原告之母。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鑫,湖南桃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湖南桃花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二,男。
原告张三与被告王二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30日立案。
原告张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抚养费216,000元,每月1,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系被告的非婚生女儿。原告之母与被告于2015年相识恋爱,于2018年1月3日生育原告张三,被告未承担父亲之责,因原告出于生长发育时间,需要生活费,故诉至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王二从原告张三出生之日(2018年1月3日)至2023年7月31日止支付抚养费10,000元,签定调解协议时支付5,000元,剩余5,000元在2024年8月10日前付清。二、被告王二从2023年8月起至原告张三成年之日止每月支付800元抚养费给原告张三,于每月10号前付清当月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三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