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甲,男。
法定代理人:乙,女,系原告母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鑫,湖南桃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丙,男。
原告甲与被告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的抚养费60688元(从协商离婚之日2018年8月1日起,至原告成年之日2027年10月7日止,共计110个月多一周,按照协议约定的两个小孩每月1500元,原告的抚养费月标准为每月750元计算,应支付部分的总数为82688元,减去已支付部分22000元,尚应支付60688元)。事实与理由:原告的父亲丙和母亲乙于2018年8月1日在湖南省桃江县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约定:原告随母亲乙生活,由父亲丙每人每月支付
抚养费750元,共计1500元。丙从2018年8月开始陆续支付两小孩的抚养费用共计44000元,原告的个人抚养费为22000元。被告大部分时间都没有按时支付抚养费,因原告是正在读书的中学生,靠母亲一个人工作抚养,一家人生活困难。被告没有按照约定支付费用,故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直至原告
成年。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丙从2023年6月起至2027年6月止每年支付原告甲抚养费14000元,定于每年6月10日前支付7000元,
12月10日前支付7000元。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甲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