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大概
1. 案件主体:原告为甲(2015年出生,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为其母亲梁春莉;被告为甲父亲乙;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是符鑫(湖南桃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由桃江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2. 立案信息: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19日立案,案由为抚养费纠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
3. 案件背景:2019年12月11日,乙与梁春莉协议离婚,约定甲由梁春莉直接抚养,乙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甲的医疗、教育等重大必要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甲诉称乙自离婚后未履行上述约定义务,故提起诉讼。
4. 原告诉求
要求乙支付2019年12月11日至2025年6月11日共66个月的抚养费66000元;
要求乙自2025年6月12日起至原告年满十八周岁,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且按年度支付;
要求乙承担2019年离婚后已产生的医疗费、补习费37544.18元的一半,即18772.09元;
要求乙自2025年6月12日起,承担原告后续医疗费、补习费等重大必要费用的50%;
要求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5. 被告辩称:同意支付抚养费,且主张此前一直通过微信转账支付过抚养费。
二、案件结果
本案经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合法有效协议,法院予以确认,调解结果如下:
1. 乙于2025年7月19日前一次性给付甲已产生的医疗费及补习费共计15000元;
2. 乙自2025年8月起,按每月1000元标准支付甲抚养费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每年12月31日前支付当年度抚养费;
3. 2025年6月12日后,甲产生的医疗费、补习费等重大必要费用,需经梁春莉与乙协商确定后,由乙负担50%;
4.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甲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法院确认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符鑫律师所做的工作
符鑫律师作为桃江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原告方委托诉讼代理人,接受指派后履行了诉讼代理职责,具体工作包括:
1. 接受桃江县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担任未成年人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其提供抚养费纠纷的法律援助服务;
2. 代理原告甲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抚养费纠纷诉讼,明确提出各项诉讼请求,梳理案件事实与理由并形成完整的诉讼主张;
3. 代表原告参与本案的庭审审理程序,在诉讼过程中维护原告甲的合法民事权益,推动案件进入法院调解阶段并配合法院开展调解工作,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实现了原告的核心诉讼诉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