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甲,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鑫,湖南桃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乙,男。
原告甲与被告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符鑫、被告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依法判令婚生子丙由被告抚养,原告在法定标准内承担抚养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下半年在外务工相识,于2018年1月**日登记结婚,2018年12月**日生育婚生子丙。婚后,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双方年龄又相差25岁,没有共同语言,且被告为四婚,原告为二婚,家庭成员复杂。被告性格暴躁,经常无故辱骂原告,甚至对原告实施家暴行为,原告与被告实在无法共同生活,于2020年回到家乡F省,双方开始分居生活,现分居已有四年。原告认为其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婚生子一直随被告生活,继续由被告抚养更为适宜,原告愿意在法定标准内支付抚养费,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乙辩称,他同意离婚,孩子由他抚养费,他不要求原告支付抚养费,前提是孩子长大后,原告不得要求小孩对其履行赠养义务。原告给他造成了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原、被告相识恋爱后于2018年1月**日办理结婚登记,于2018年12月**日生育男孩丙,丙现随被告共同生活。原、被告现已分居四年。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破裂为前提。本案中,原、被告现已分居四年,原告在诉讼中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在诉讼中表示同意离婚,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婚生小孩的抚养问题,婚生小孩丙长期随被告共同生活,原、被告双方均同意丙由被告抚养,符合本案的实际,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抚养费支付标准,被告以婚生小孩丙成年后对原告不履行赡养义务为条件不要求原告支付抚养费,本院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养的义务,被告的主张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亦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当地的经济水平、消费价格及本案的客观实际,本院确定由原告按每月800元标准支付抚养费。被告在诉讼中主张原告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对其损失应予以赔偿,但就其主张未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故被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甲与被告乙离婚;
二、婚生子女抚养:婚生小孩丙由被告乙抚养至十八周岁,原告甲自2025年3月起按每月800元标准支付抚养费,抚养费支付方式为每月28日前支付当月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