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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执行标的,案外人另提确权或给付之诉时的处理

发布者:刘金淼律师|时间:2020年12月10日|分类:法律常识 |1137人看过举报

就执行标的,案外人另提确权或给付之诉时的处理

——案外人以被执行人为被告,就执行标的物另提确权之诉的,应不予受理;提给付之诉的,应变更为损害赔偿诉请。



问题提出:案外人在发生纠纷时,不依《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主张权利,而是以被执行人为被告,就执行标的物另行提起确权之诉、给付之诉,如何处理?

处理意见:①《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天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在法院针对执行标的物的强制执行过程中,该标的物即处于非正常状态,案外人此时就该标的物发生争议,应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寻求救济,不应允许案外人另行提起确权之诉,且案外人以被执行人为被告在非执行法院提起确权之诉,由于申请执行人并非该案当事人,极易出现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对抗执行情形,故案外人已被执行人为被告就执行标的物另行提起确权之诉的,应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其可依《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主张权利。②案外人以被执行人为被告另行提起给付之诉,要求转移执行标的物所有权,该标的物已处于强制执行状态的,法院应向案外人释明,告知其可变更诉讼请求主张损害赔偿,经释明其仍坚持不变更的,应判决驳回其诉请,并在判决理由中写明案外人可待执行标的物解除强制执行状态后再行主张。③对于审判中未发现并已作出的生效判决、调解书,应依法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撤销。


实务要点:案外人以被执行人为被告,就执行标的物另行提起确权之诉的,法院应不予受理;提给付之诉的,法院应释明告知变更诉请主张损害赔偿。


案例索引:见《执行异议之诉中案外人另行主张权利如何处理》(《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研究组),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民事审判信箱》(201603/67: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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