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寅萍律师 时间:2024年02月27日 127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事实与理由:
2022年6月原告分批支付被告有关高校食堂合作意向金共计80万元整
其中2022年6月5日转账40万元,2022年6月8日转账20万元,另两笔转账分别是10万,其中一笔转账到陈某的账户。该担保金本身用来担保被告的一个项目中的食堂交给原告运营,但后来被告的项目没有了,关于该项目中的食堂的合同也签不成了2023年1月7日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分批退还该保证金,如果未按期退还,则按照每日未还金额的 0.5%收取滞纳金,后被告违反该还款协议,故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B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就高校食堂达成合作意向,原告于 2022年6月分批向被告支付合作意向金4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10 万元,共计 80 万元。
2023年1月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还款协议》,协议约定被告于 2023 年1月 10 日向原告退还合作意向金 10 万元、2023年3月15 日退还30万元、2023年4月15日退还40万元,如未按期退还,则按每日未还款金额的 0.5%收取滞纳金。
判决如下:
被告B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武汉A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作意向金80万元及滞纳金(滞纳金以 8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日起至2023年1月10日,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自2023年1月11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