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寅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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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承兑汇票纠纷,起诉偿还合同债务及逾期利息

发布者:王寅萍律师 时间:2024年02月26日 34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汉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向原告武汉XX有限公司支付 110000 元及利息损失(以 110000 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付);

事实与理由:

2020年5月26日,被告XX公司向被告XX推广有限公司出具号码为2302XX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为110000元。2020年6月19日,被告XX科技公司将该票据转让给被告XX武汉公司,XX武汉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将该票据转让给原告。后原告提示付款,被告一直未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律师观点:

被告XX科技公司于2023年12月5日更名为湖北XX推广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信息、电子商业汇票信息系统截图等证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律师认为,本案所涉汇票为电子商业汇票,系由出票人及承兑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由其承兑后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汇票载明的金额给持票人的票据。原告作为汇票的最后持有人,相关信息已经记载于电子承兑汇票系统,该汇票前后手背书情况清晰、完整、连续,因此原告有权行使案涉汇票的票据权利。主张恢复我方当事人权利

王寅萍律师现任湖北中讼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联系电话:13296580086(微信同号)。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劳...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襄阳
  • 执业单位:湖北中讼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20120********13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工伤赔偿、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