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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诉B公司中学食堂承包合同纠纷,起诉残云公司赔付654551.05 元

发布者:王寅萍律师 时间:2024年02月27日 116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经审理查明:

2022年8月19日,甲方(出租方)A第二中学与乙方(承租方)B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A第二中学将学校食堂(含超市)房产出租给B公司,租赁期限三年自2022年8月30日-2025年8月29日,租金1044800元,每年租金348266.67元,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缴纳约保证金313440 元。在租赁期内,乙方不得对外转租或以转包、借用、联营等名义转让使用权,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无偿收回出租标的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双方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双方于2023年8月29 日解除该合同。2022年8月21日,甲方B公司与乙方肖某签订《餐饮项目合作协议书》,经营方式为内部合作经营关系,乙方以食堂经理的名义管理经营食堂;经营内容为A第二中学食堂,可以经营超市、基础餐饮;乙方须向甲方缴纳约及安全保证金 30万元,以实际缴纳单据为准;缴纳服务费30万元,以到达甲方账户为准(双方合同生效之日起不退还);A第二中学收取的一楼超市加食堂每年租金35万元,由乙方缴纳;乙方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协议考核期自2022年8月起至2025年7月止,协议书还约定了其他事项。2022年8月18日,甲方B公司与乙方饶林生签订《超市项目合作协议书》经营方式为内部合作经营关系,乙方以食堂经理的名义管理经营A第二中学超市,乙方向

甲方缴纳保证金15万元,每年缴纳管理费20万元,协议书还约定了其他事项。肖某与B公司发生纠纷后,A第二中学于2023年2月20日向B公司发出限期整改函;2023年3月9日,A第二中学组织召开由A第二中学、B公司、肖某三方参加的A二中食堂纠纷工作会;A第二中学于2023年4月 20 日向B公司发出解除合同告知函,并定于2023年8月29日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2022年8月27日,肖某通过武汉C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付给B公司食堂保证金313440元,2022年8月21日、23 日、24日肖某付给B公司的委托人江某服务费30万元,垫付应由B公司承担的食堂改造费5万元,B公司收取肖某经营收入学生餐费 70121.05 元、老师餐费 45990 元。

判决如下:

被告宿州B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肖某654551.05 元;

王寅萍律师现任湖北中讼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联系电话:13296580086(微信同号)。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劳...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襄阳
  • 执业单位:湖北中讼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20120********13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工伤赔偿、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