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寅萍律师 时间:2024年02月27日 90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6月30日,原告母亲田某与被告刘某经通山县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结婚。2016年7月 7日,生育原告田某2。2022年10月19日,原告母亲田某与被告刘某经通山县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于当日签订离婚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财产分割:双方无共同财产。
二、子女抚养:儿子田某2(2016年7月7日出生)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儿子生活费壹任元整至儿子长大成年,教育费医疗费男女双方另外协商,男方对孩子享有探视权。
三、债务债权:双方无共同债权,双方无共同债务。
四、离婚后男女双方均不得干涉对方的婚姻自由”。双方离婚后,原告跟随其外公外婆在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XX村生活。协议签订后,被告向原告给付了2个月的抚养费共计 2000元。后被告再未向原告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现原告诉至法院: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田某2自 2022年 12月19 日至 2023 年 11月 19 日共计 11 个月的抚养费 11000 元。
二、被告刘某自 2023 年 12月起于每月 19 日前给付原告田某2抚养费 1000 元,直至原告田某2年满十八周岁为止。
三、自本判决生效后,原告田某2所实际发生的医疗费、教育费,由被告刘某负担其中的百分之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