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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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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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发布者:周荣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09日 54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先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委员会

本律师为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

上诉人张先生因与被上诉人XX委员会(以下简称XX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0191民初10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先生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判令XX村委会向张先生支付地上物补偿款24.8万元及利息。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XX村委会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以涉案土地《地上补偿协议》的签订时间及补偿款支付时间认定张先生不享有涉案土地地上物补偿款是错误的。1.2019年10月22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发布济拟征公告,对涉案土地进行征收。2.《地上物补偿协议》虽然于2020年4月24日签订,但该协议签订内容的补偿依据也是基于前期2019年10月22日至2019年11月22日有关部门勘测的情况作为补偿基础。而不应以协议签订时间节点是否在承包期内作为补偿依据3.一审庭审过程中XX村委会亦认可《地上物补偿协议》中补偿面积包含涉案土地,同时6.2亩土地地上物及青苗补偿款已支付XX村委会账户中,XX村委会应当将该补偿款支付张先生。二、涉案土地在政府征收前,一直由张先生种植金银花。XX村委会陈述2018年因为清河行动已经清理了地上物,之后没有种植与事实不符。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张先生依法享有涉案土地地上附作物及青苗补偿款,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XX村委会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时张先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承包合同延期,混淆事实,2019年10月是拟征地公告,并非征地公告,拟征地公告的存在主要是提前告知各位被征收人做好准备工作,即此公告是在依法报批前,正式的征收工作尚未开始。张先生陈述2019年时其承包地上依然种植金银花与事实不符,一审时其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在2018年清河行动时小清河河堰两侧的土地均已净空,且没有再另行种植。

先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XX村委会支付张先生地上物补偿款36万元及利息(以36万元为基数,自张先生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诉讼费用由XX村委会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张先生XX村村民,2009年12月30日,张先生(乙方)与XX村委会(甲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张先生在该合同上签字确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张先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50元,由张先生负担。

二审中,张先生向法庭提交了七段视频及证人证言,拟证实涉案土地上仍然有金银花存在,系其种植,并非没有任何植物。XX村委会质证称,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有异议,涉案土地上仅有部分杂草和后来冒出的零星树杈,并没有实际种植。自2018年清河行动开始,各村均没有在河堰两侧实际种植。张先生向法庭申请郑某某出庭作证,证实在2020年政府征收前,张先生承包的土地上一直种植着金银花。XX村委会质证称,2019年拟征地时张先生没有实际进行种植。

XX村委会向法庭提交了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征地信息查询打印件两份、济南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征地信息打印件一份,拟证实截止2021年4月27日涉案土地仍然没有正式征收。张先生质证称,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征地补偿款已经打到XX村委会账户。XX村委会申请证人张某某、张某甲出庭作证,证实张先生2018年后没有实际种植。张先生质证称,该证言不能证实XX村委会的主张。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拟征收的土地范围包含涉案土地,但此时并未就地上物进行实际补偿。并且,根据涉案土地被征收时的现状来看,因小清河两侧清河行动,自2018年之后涉案土地地上物已被政府强制清空。综上,张先生提交的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涉案土地被征收时存在地上物及其为补偿物的所有权人,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张先生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张先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20元,由张先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周荣律师,拆迁安置、土地征收专业律师,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执业13年。周律师简介:为“周荣律师民事诉讼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120********05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土地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