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判要旨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但仅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出资方能否要求按出资比例确认产权份额。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明确认定,不动产登记具有绝对的公示公信效力,房产证登记为谁的名字就认定是谁的财产。出资关系与物权归属分属不同法律关系,出资方不能直接取得房屋所有权份额,只能另行主张债权纠纷。
二、案情简介
案件信息:熊某与邹某共有权确认纠纷案
1、基本背景:
熊某(加拿大籍)与邹某于2011年7月11日登记结婚,双方均属再婚。2019年起双方多次提起离婚诉讼,感情确已破裂。在离婚诉讼中,法院认定涉案房产需另案处理权属问题。
2、购房争议焦点:
2011年3月,双方为结婚共同购买广州市番禺区某房产,总价105万元。
熊某主张:其出资104万元(占99%),邹某出资1万元(占1%)
邹某主张:仅承认熊某出资47万元,且属于借款性质。
3、关键事实:房产仅登记在邹某一人名下。
4、熊某诉求:确认按出资比例享有99%房屋所有权份额。
三、法院判决要旨
1. 物权登记效力绝对优先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强调不动产登记具有绝对的公示公信效力。案涉房产既然登记在邹某个人名下,邹某就享有完整的房屋所有权。房地产权证书是物权归属的法定凭证,熊某的出资行为不能直接改变物权登记状况。
2.出资性质存在重大争议
法院查明,熊某的出资主张存在多处矛盾:
(1)陈述不一致:关于17万元款项,熊某在离婚案件中主张用于购买中山房产,在本案中又主张用于购买案涉房产。
(2)证据不足:未能提供书面协议明确约定按份共有。
(2)意思表示不明确:双方从未通过任何书面形式明确约定房产为按份共有
3. 法律关系的严格区分
法院明确区分两种法律关系:
(1)物权关系:房产归邹某所有,基于登记生效原则
(2)债权关系:熊某的出资可另行主张借款或赠与关系
四、实务启示
1. 婚前购房必须“名实相符”
(1)登记名字决定所有权:无论出资比例如何,房产证写谁的名字,法律上就认定是谁的财产。
(2)共同共有需明确登记:若想实现按份共有,必须在房产证上明确登记双方姓名及份额比例。
2. 书面协议至关重要
(1)婚前财产协议:明确出资性质(借款、赠与还是共同出资)。
(2)出资凭证保留:完整保留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转账时备注资金用途。
(3)意思表示明确:通过书面形式固定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3. 警惕“名实不符”的法律风险
本案中,熊某出资104万却无法获得任何产权份额,教训深刻:
(1)登记一方名下:法律推定为登记方个人财产或对出资方的赠与。
(2)婚姻关系破裂后:出资方只能主张债权,无法取得物权。
(3)举证责任重大:出资方需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
4. 律师专业建议
(1)婚前共同购房,务必双方名字都登记在房产证上。如特殊情况只能登记一方名字,必须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出资性质和份额。
(2)大额资金往来必须备注用途,避免日后举证困难。
(3)避免资金混同:婚前出资尽量通过单独账户转账,并保留完整记录。
五、结论
法院判决明确:不动产登记效力绝对优先于出资关系。本案中,熊某出资104万却无法获得任何产权份额的教训极其深刻,核心警示:
1.登记名字>出资比例:房产证上的名字具有决定性法律效力。
2.书面协议>口头承诺:缺乏书面约定,出资方权益难以保障。
3. 物权权利>债权权利:登记方享有物权,出资方仅能主张债权。
4. 证据保全=权益保障:完整的证据链是维护权益的关键。
给所有预备购房情侣的忠告:
在感情甜蜜时,就要用法律思维保护自己。不要用巨额出资去考验人性,因为当感情破裂时,法律只认证据和登记。婚前共同购房,必须确保产权登记与真实出资情况相符,这是避免人财两空法律风险的根本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