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离婚律师杨小珍律师网

武汉婚姻家事律师

IP属地:湖北
武汉离婚律师杨小珍 婚姻家庭、离婚、继承、合同纠纷
武汉离婚律师杨小珍
四重认证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462937568@qq.com 06:00-22:30
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婚姻家庭

  • 服务时间:06:00-22:30

  • 执业律所: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628648416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父母为子女购房部分出资,离婚时如何处理?

2026-07-09

发布者:武汉离婚律师杨小珍律师|时间:2026年07月09日|分类:婚姻家庭 |37人看过举报

近年来,父母为已婚子女出资购房已成为普遍现象,但一旦子女婚姻破裂,这笔出资的性质如何认定、房产如何分割,往往成为争议焦点。杨小珍律师通过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真实案例,为您解析其中的法律规则。

一、基本案情

赵某与陆某于2019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21年,双方购买了一套总价579万元的房屋,其中贷款243万元,房屋登记为双方共同共有。陆某父母出资300万元,剩余款项由赵某、陆某共同出资。2022年初双方分居,赵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陆某主张父母出资的300万元是借款,赵某则认为是赠与。

二、法院裁判要旨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两个方面:一是父母出资的性质是赠与还是借款;二是该出资对房产份额归属的影响。

(一)父母出资性质的认定——谁主张谁举证

一审法院认为,陆某主张其父母出资300万元为借款,但其父母与二人并未达成借贷合意。陆某之母主张是借款的微信聊天记录,发生在赵某、陆某产生矛盾之后,且房屋登记为双方共同共有,故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进一步指出: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陆某与赵某在发生矛盾前曾与父母达成借款合意。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婚后接受父母钱款并购置房屋并登记在双方名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普法提示: 离婚时一方主张父母出资系借款的,由主张借贷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鉴于父母子女关系的特殊性,法院对借贷关系的认定会进行严格审查。父母若想避免日后争议,最好在出资时与子女及其配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是借款还是赠与

(二)房产分割——综合考虑多项因素

虽然法院认定300万元属于赠与、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具体分割时,并未简单地五五分。二审法院综合考虑了以下因素:

第一,共同生活时间较短。 赵某与陆某相识半年后登记结婚,2022年初即分居,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尚未形成稳定的家庭生活与财产共有关系。

第二,出资贡献悬殊。 除贷款外的336万元购房款中,300万元由陆某父母出资,起到关键作用。若平均分割,对陆某显失公平。

第三,父母赠与的真实意思。 法院指出,父母为子女婚后出资购房,本意是提供居住条件,普遍蕴含的前提是子女婚姻关系持续而稳定,同时承载着对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期待。

综合考量上述因素后,二审将赵某应得的房屋折价款从一审的160余万元大幅调整至89万余元

三、法官后语:给读者的三点启示

启示一:出资性质最好事先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倡导当事人提前订立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法院只能根据个案证据推定父母真实意思。建议父母出资时,与子女及其配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是赠与还是借款,是赠与一方还是双方。

启示二:赠与不一定平均分割

本案的重要裁判思路在于:即使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认定为赠与双方,也不意味着必须平均分割。法院会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时间、出资贡献、有无子女、还贷情况等因素,全面平衡各方利益,在保护出资方利益的同时兼顾对非出资方的公平补偿。

启示三:婚姻短暂,出资方权益更需保护

本案二审改判的核心逻辑在于:婚姻关系存续时间极短、父母出资占比极高、双方无子女。在这种情况下,若将父母毕生积蓄平均分割给出资方子女的短暂配偶,既有违公平原则,也不符合父母出资的真实意愿。

四、杨小珍律师提示

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是浓浓的爱意,但法律讲究证据和约定。事前多一分明确,事后少一分争议。 无论是父母还是子女,都应当增强法律意识,在出资时以适当方式固定真实意思,方能真正守护家庭的和谐与安宁。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湖北 武汉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628648416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358438

  • 昨日访问量

    848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武汉离婚律师杨小珍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