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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没写清楚,每年几万保费谁出?

2026-02-03

发布者:杨小珍律师|时间:2026年02月03日|分类:婚姻家庭 |36人看过举报

“孩子的保险,离婚时说好各出一半,现在他不认了!”这是杨小珍律师接待咨询时经常听到的焦虑。每年上万甚至数万元的商业保险保费,在离婚后往往成为抚养费之外

的灰色争议地带。这笔钱该谁出?已经垫付的钱能要回来吗?未来的保费能一次性主张吗?


一.裁判要旨:

在抚养费纠纷中,商业保险费用的性质认定是首要问题。法院的核心裁判观点高度一致:商业保险不属于法定的、必需的抚养费支出项目。抚养费旨在保障子女基本生活、教育和医疗需求,而商业保险通常被视为父母基于个人意愿和经济能力作出的自愿性、补充性安排。因此,其能否由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承担,几乎完全取决于离婚协议中是否存在明确、具体的约定。无约定,则无义务。

二.案情与判决:

案例一:

案情摘要:离婚协议中白纸黑字写明:“保险费由男女双方各承担一半”。离婚后,一方未按约支付。

法院判决要旨: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保险费属于协议明确的必要支出,被告应依约承担一半。法院予以支持。

案例二:

案情摘要:原告要求被告分担子女商业保险费,但离婚协议中对此未作任何约定。

法院判决要旨:法院明确指出,抚养费本身已包含子女日常生活、医疗、教育等必要支出。商业保险费用不属于法定抚养费范畴,故对原告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三:

案情摘要:原告主张被告应分担子女的储蓄型保险保费,但未能提供协议约定或对方同意的证据。

法院判决要旨:法院进一步阐述,抚养费以“必要”为限。商业保险常具投资储蓄性质,非保障子女健康成长所必需。因协议无约定且原告举证不能,诉求被驳回。

三.垫付与未来保费:

1.法院的审慎边界:对于已经发生和尚未发生的保费,法院的判决逻辑也截然不同。已垫付费用:可依法追偿。

2.判决要旨:若一方根据协议约定,实际垫付了本应由对方承担的保费,即取得了追偿权。法院会依据协议或公平原则,判决对方支付其应承担的份额。

3.未来保费:未来保费尚未实际发生,是否支付、金额多少均不确定,支持一次性支付缺乏事实依据,亦可能不公平。故法院对该请求一般不予支持,告知可在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四.专业律师建议:

杨小珍律师为面临此问题的父母提供以下核心建议:

1.事前约定:务必具体、明确、可执行。

若认为某项商业保险对子女重要且需共同承担,必须将其写入离婚协议。

条款应尽可能细化,包括

保险名称与性质:(如XX公司XX终身重疾险)。

费用金额与分担方式:(如年缴保费12000元,由男方承担60%,女方承担40%)。

支付时间与方式:(如每年1月31日前,由男方将7200元支付至女方指定账户)。

约定有效期:(如支付至缴费期满或子女年满22周岁止)。

避免使用“大额支出共同承担”等模糊表述。

2.证据意识:

保留所有书面凭证,保管好离婚协议原件。

保留保费支付凭证(银行转账记录、微信/支付宝截图、发票)。

保存保单合同及载有缴费计划的页面。

涉及沟通的,保留邮件、短信、微信聊天记录。

3. 维权策略:区分情况,把握时机。

对已垫付费用:及时整理证据,向对方发出书面催告。若协商不成,应在诉讼时效(三年)内提起诉讼追偿。

对未来费用:不要在诉讼中主张一次性支付未来的保费,这几乎必然被驳回。正确的做法是,待每一期保费实际由你垫付后,再依据协议向对方主张当期份额。

4.保险性质:区分“保障”与“投资”

尽管无约定时法院普遍不支持,但在诉讼或谈判中,健康保障型保险(如医疗险、重疾险)的诉求,比纯储蓄投资型保险(如教育金、年金险)更可能获得情理上的考量或调解空间。

5.在签署离婚协议前,请务必与您的律师审慎确认其中每一项关于未来支付的约定。事前多一分细致,事后少十分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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