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的保险,离婚时说好各出一半,现在他不认了!”这是杨小珍律师接待咨询时经常听到的焦虑。每年上万甚至数万元的商业保险保费,在离婚后往往成为抚养费之外
的灰色争议地带。这笔钱该谁出?已经垫付的钱能要回来吗?未来的保费能一次性主张吗?
一.裁判要旨:
在抚养费纠纷中,商业保险费用的性质认定是首要问题。法院的核心裁判观点高度一致:商业保险不属于法定的、必需的抚养费支出项目。抚养费旨在保障子女基本生活、教育和医疗需求,而商业保险通常被视为父母基于个人意愿和经济能力作出的自愿性、补充性安排。因此,其能否由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承担,几乎完全取决于离婚协议中是否存在明确、具体的约定。无约定,则无义务。
二.案情与判决:
案例一:
案情摘要:离婚协议中白纸黑字写明:“保险费由男女双方各承担一半”。离婚后,一方未按约支付。
法院判决要旨: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保险费属于协议明确的必要支出,被告应依约承担一半。法院予以支持。
案例二:
案情摘要:原告要求被告分担子女商业保险费,但离婚协议中对此未作任何约定。
法院判决要旨:法院明确指出,抚养费本身已包含子女日常生活、医疗、教育等必要支出。商业保险费用不属于法定抚养费范畴,故对原告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三:
案情摘要:原告主张被告应分担子女的储蓄型保险保费,但未能提供协议约定或对方同意的证据。
法院判决要旨:法院进一步阐述,抚养费以“必要”为限。商业保险常具投资储蓄性质,非保障子女健康成长所必需。因协议无约定且原告举证不能,诉求被驳回。
三.垫付与未来保费:
1.法院的审慎边界:对于已经发生和尚未发生的保费,法院的判决逻辑也截然不同。已垫付费用:可依法追偿。
2.判决要旨:若一方根据协议约定,实际垫付了本应由对方承担的保费,即取得了追偿权。法院会依据协议或公平原则,判决对方支付其应承担的份额。
3.未来保费:未来保费尚未实际发生,是否支付、金额多少均不确定,支持一次性支付缺乏事实依据,亦可能不公平。故法院对该请求一般不予支持,告知可在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四.专业律师建议:
杨小珍律师为面临此问题的父母提供以下核心建议:
1.事前约定:务必具体、明确、可执行。
若认为某项商业保险对子女重要且需共同承担,必须将其写入离婚协议。
条款应尽可能细化,包括:
保险名称与性质:(如XX公司XX终身重疾险)。
费用金额与分担方式:(如年缴保费12000元,由男方承担60%,女方承担40%)。
支付时间与方式:(如每年1月31日前,由男方将7200元支付至女方指定账户)。
约定有效期:(如支付至缴费期满或子女年满22周岁止)。
避免使用“大额支出共同承担”等模糊表述。
2.证据意识:
保留所有书面凭证,保管好离婚协议原件。
保留保费支付凭证(银行转账记录、微信/支付宝截图、发票)。
保存保单合同及载有缴费计划的页面。
涉及沟通的,保留邮件、短信、微信聊天记录。
3. 维权策略:区分情况,把握时机。
对已垫付费用:及时整理证据,向对方发出书面催告。若协商不成,应在诉讼时效(三年)内提起诉讼追偿。
对未来费用:不要在诉讼中主张一次性支付未来的保费,这几乎必然被驳回。正确的做法是,待每一期保费实际由你垫付后,再依据协议向对方主张当期份额。
4.保险性质:区分“保障”与“投资”
尽管无约定时法院普遍不支持,但在诉讼或谈判中,健康保障型保险(如医疗险、重疾险)的诉求,比纯储蓄投资型保险(如教育金、年金险)更可能获得情理上的考量或调解空间。
5.在签署离婚协议前,请务必与您的律师审慎确认其中每一项关于未来支付的约定。事前多一分细致,事后少十分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