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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离婚登记下降了,离婚的人就少了吗?杨小珍律师:还有一条被忽略的路

2026-07-24

发布者:武汉离婚律师杨小珍律师|时间:2026年07月24日|分类:婚姻家庭 |44人看过举报

2026年5月9日,民政部发布《2026年1季度民政统计数据》:今年一季度全国结婚登记169.7万对,离婚登记62.2万对。而2025年同期,结婚登记181万对,离婚登记63万对。

单纯看数据,离婚登记似乎略有下降。然而,杨小珍作为一名婚姻家事律师,我必须指出一个容易被公众忽视的法律事实:民政部门公布的离婚登记人数,仅涵盖到民政局协议离婚,并不包括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离婚的案件。实际离婚总人数,远不止于此。

一、两条法定的离婚途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解除婚姻关系只有两条法律途径:

民政局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前往民政局办理。适用条件是“无争议、都同意”。

诉讼离婚: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或双方无法就离婚、子女、财产等达成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适用情形是“有争议、不配合”。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与判决书,与民政局离婚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这些司法文书对应的离婚案件,不计入民政部的离婚登记统计

实际离婚人数 = 民政离婚登记离婚人数 + 法院判决(调解)离婚人数

二、为什么越来越多人选择诉讼离婚?

根据近年司法实践与本人办案观察,诉讼离婚数量上升有三个主要原因:

第一,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影响

《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了30天离婚冷静期,期满后30天内双方需共同领证,否则视为撤回。该制度旨在减少冲动离婚,但在实践中,一方若想拖延,可利用冷静期反复撤回或拒绝到场。有些人可能怕麻烦,当不能协议离婚,就果断选择直接向法院起诉离婚。

第二,财产与抚养权争议日趋复杂

当前离婚案件涉及的财产形态远非“分一套房”那么简单。股权、合伙份额、知识产权收益、虚拟财产(如网络账号)等新型财产频繁出现。同时,子女抚养权的认定、抚养费计算、探望权安排等问题,双方有时很难协商一致。法院在查明事实、适用法律,以及一方不履行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

第三,一方不同意离婚,只能诉讼解决。

《民法典》第1079条明确列举了应当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但实践中,提出离婚的一方往往难以在首次起诉时提供充分证据。对方若坚决不同意,法院第一次通常判不离。当事人可在判决生效6个月后再次起诉,届时法院认定感情破裂的可能性显著提高。只要有一方不同意,诉讼离婚就是必经之路。

三、普通当事人应如何选择?

双方均同意离婚,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无异议,则双方到民政局协议离婚。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或玩消朱,或财产或抚养权谈不拢,或存在家暴、转移财产等,考虑到法院起诉离婚。

特别提示:法院调解离婚并非大家理解的“对簿公堂”。调解是法院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大量案件通过法院主持下的调解结案。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强制执行力,且调解书不公开上网,隐私保护程度优于公开审判。

四、杨小珍律师提醒

离婚登记数据,只是婚姻家庭状况的一个侧面。还有大量家庭通过到法院起诉解决婚姻争议,这部分人数不可忽视。

对于正在经历婚姻困扰的人,以下三点值得关注:

固定证据,包括财产线索、收入证明、家暴或出轨证据等;

厘清诉求,明确自己最在意的核心利益;

获取专业意见,在启动离婚程序前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蒙受损失。

不要轻易离婚,离婚前一定要慎重又慎重,实在过不下去了,尽量选择好合好散,把伤害降到最低。离婚不是失败,结婚为了幸福,离婚一样也是为了幸福。在法律框架内,以对自己和家庭最负责任的方式走好每一步,才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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