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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婚后加名,法律定性为赠与,但分割比例绝非必然平分

2026-01-30

发布者:杨小珍律师|时间:2026年01月30日|分类:婚姻家庭 |103人看过举报

一、裁判要旨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时对于一方婚前个人房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离婚过程中加上另一方名字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法院明确认定,加名行为视为赠与或财产处分,房产由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具体分割时,法院会综合考虑购房出资来源婚姻存续时间离婚原因等因素,并非一律平均分割,而是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二、案情简介

案例一:曾某与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2016年8月18日结婚,朱某婚前全款购买房屋,2017年3月29日办理房屋产权变更,增加曾某为共有人。同日双方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载明财产分配:无。2021年曾某诉请分割该房屋,主张50%份额。

案例二:孙某与王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2019年10月21日结婚,王某1父母婚前全款购房。2022年11月9日房屋由王某1单独所有变更为夫妻共同共有。 加名后仅四个月,孙某再次起诉离婚。法院认定王某1在婚姻中存在过错(与其他异性暴露言谈)。

案例三:张某与汪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2017年结婚,汪某婚前购买房屋,2018年还清贷款. 2019年3月5日房屋变更为夫妻共同共有。加名后仅两个月,张某起诉离婚,汪某称加名系受张某威胁所致。

三、法院判决要旨

1. 加名行为的法律定性

三地法院均认定,婚前房产婚后加名行为构成赠与或财产处分,房屋由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加名后短时间内离婚,也不影响加名行为的法律效力。

2.分割比例的综合考量

法院在分割时并未简单采用均分原则,而是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1)出资贡献:强调房产由一方婚前出资或父母出资购买 。

(2)婚姻存续时间:三起案例婚姻时间均较短(1-3年)

(3)离婚原因:是否存在过错方

(4)加名目的:是否以维系婚姻为目的

3. 具体分割结果

案例一(曾某诉朱某):判决50%份额,补偿18.5万元。

(考量:加名后极短时间离婚、原告无出资)。

案例二(孙某诉王某1):判决25%份额,补偿12.7元。

(考量:父母全资、为和好加名但迅速离婚、但被告存在过错)。

案例三(张某诉汪某):判决30%份额,补偿66万元。

(考量:加名是离婚当日一揽子协议的结果,财产处分意思明确)。

四、实务启示

1. 加名行为的法律后果应谨慎评估:房产加名意味着财产性质的根本转变,从个人财产变为共同财产。即使婚姻存续时间短暂,加名行为一旦完成,撤销难度极大。

2.“加名目的”与“婚姻状况”是重要考量因素

为挽救婚姻而加名后仍迅速离婚的(案例二),法院可能酌情减少非出资方份额。作为离婚条件之一而加名(案例三),法院更可能尊重双方当时的合意,倾向均分。

3.证据保留至关重要

若主张加名系受胁迫或欺诈(如案例一汪某、案例三朱某),需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否则法院难以支持。

4.法院享有广泛自由裁量权

《民法典》第1087条赋予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的权力,出资来源、婚姻贡献、过错程度等均为关键变量。

五、结论

法院普遍认定婚前房产婚后加名行为是有效赠与,房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离婚分割时,更坚持实质公平原则,而非形式均分原则。“加名”获得的是共同财产的权利资格,而非固定的50%份额,最终分割比例由法院根据个案情况综合裁量,出资方、无过错方的权益可能获得倾斜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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