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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漏水纠纷

作者:杨士栋律师时间:2024年05月3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74次举报

处理相邻漏水纠纷首先要确定漏水责任主体。对于高层住宅小区,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享有不同权利,并承担不同的义务和责任。

专有部分:应由相邻业主承担责任,即使漏水系因房屋固有瑕疵所致或房屋漏水部位仍在质保期内,相邻业主也不能据此主张免责,只能依据合同关系向开发商或装修单位另行主张权利。

共有部分:相邻业主虽然不是漏水责任主体,但也有义务配合排查和修复,因拒绝配合导致损失扩大的,亦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在相邻漏水案件中,除相邻业主自认系责任主体外,受损方均需对此承担举证责任。漏水的原因通常复杂而隐蔽,不能通过一般生活常识和经验判断漏水原因的,人民法院一般会根据受损方的申请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专业鉴定,在无充分证据足以推翻鉴定意见的情况下,将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确定漏水责任主体。

相邻漏水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排除妨碍和赔偿损失。排除妨碍一般基于漏水现象依然存在,导致漏水的因素未被消除。赔偿损失的范围限于与漏水存在因果关系的直接损失,一般包括房屋修复损失和室内财物损失以及合理的租房费用或租金收益损失。其中房屋修复涉及修复方案、修复程度等专业性问题,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则需要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因确定漏水原因和财产损失产生的鉴定费用,由申请鉴定的一方先行垫付,最终根据责任承担情况在当事人之间分配。实践中,鉴定费用一般较高,有时甚至远超诉讼标的额。

因为相邻漏水问题可能会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引发邻里关系紧张,甚至会导致整体居住环境恶化,业主均应给予充分的重视。实际上,如果业主按照有利生产、便利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依法行使权利,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实践中很多损失本可避免。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二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双证律师,专利代理师,本人同时为中级经济师,并具有证券、基金从业资格。执业14年来承办了大量的刑事、民商事案件,积累了丰...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泰安
  • 执业单位: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2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医疗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