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士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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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的平衡价值判断

作者:杨士栋律师时间:2024年05月3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71次举报

一、意思自治与强制性规定

借贷是一种经济行为,遵循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一项基本原则。但同时,民间借贷作为在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之外自发形成的融资形式,也面临着能否符合民间融资秩序、降低融资成本、服务实体经济等方面的挑战。相应地,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与司法解释,也具有强烈的时代性与规制性,比如利率问题。

利率是资金的“价格”,是民间借贷的核心问题。利率市场化,不是利率无序化。《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于不同时期的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应当予以遵守。当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借贷双方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思,对利息计算、逾期利息等作出约定。

二、意思自治与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也体现了国家对民事领域意思自治的一种限制,法律行为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者无效,是罗马法以来公认的规范。《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间借贷规定》第十三条也将是否符合公序良俗纳入合同效力的考量因素。鉴于合同效力属于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应主动审查的事项,对于披着民间借贷的“外衣”而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人民法院对其效力问题应当进行明确表态。比如,因偿还赌债而产生的民间借贷合同,行为人明知相对人将借款用以偿还赌债仍然出借的,违背公序良俗,其目的意思不具有合法性,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应为无效。又如,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但实际并没有用款合意,而是为了“托关系”试图减轻相关人员犯罪嫌疑,该合同无效。

然而,科技与经济的发展日新月异,互联网平台等载体也在重塑着传统的民事交往方式,公序良俗作为民法基本原则本身具有较大的解释空间,理应审慎适用,不宜作不合法理的扩张解释和不合逻辑的牵强解释。

双证律师,专利代理师,本人同时为中级经济师,并具有证券、基金从业资格。执业14年来承办了大量的刑事、民商事案件,积累了丰...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泰安
  • 执业单位: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2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医疗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