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响寅律师
陈响寅律师
广东-汕尾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案

发布者:陈响寅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17日 73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市宝安区A便利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5EEK501N,住所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洪侨头社区鱼塘西一巷七号。

  经营者:肖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响寅,广东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某,男,198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

  审理经过

  原告深圳市宝安区A便利店与被告郑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深圳市宝安区A便利店(下文简称“辰宝便利店”)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响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辰宝便利店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郑某某偿还辰宝便利店货款人民币38500元及利息557.29元(计算至实际返还为止,自2021年2月7日开始暂计至2021年6月22日,利息以38500元为本金,利息计算标准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本案的律师代理费8000元由郑某某承担。事实和理由:郑某某于2021年2月6日向辰宝便利店购买软盒中华香烟150条,单价590元,合计88500元。郑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货款50000元,尚欠货款38500元不再归还,拖欠至今,辰宝便利店多次催讨未果。郑某某已拒接电话,不回微信,为维护辰宝便利店的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郑某某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郑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对辰宝便利店提交的证据未予质证,本院经审查,对辰宝便利店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郑某某身份信息、《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送货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辰宝便利店陈述及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郑某某于2021年2月6日向辰宝便利店购买软盒中华香烟150条,双方通过微信确认总货款88500元。购买香烟当日,郑某某通过微信支付货款50000元,尚欠货款38500元至今未偿还,辰宝便利店据此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郑某某向辰宝便利店采购香烟,双方达成合意,可见买卖合同成立且有效,郑某某支付50000元货款后拒不支付剩余款项,显属违约,依法应偿还尚欠货款并支付逾期利息,辰宝便利店主张以本金385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辰宝便利店主张的律师代理费,因双方未对该项费用进行约定,且本案也不属于法律规定可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案件类型,故本院不予支持。郑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与抗辩的权利,依法可作缺席判决,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八条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郑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深圳市宝安区A便利店货款38500及逾期利息[以本金38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违约时(2021年2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

  二、驳回深圳市宝安区A便利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8.22元(辰宝便利店已预交),由辰宝便利店负担83.00元,郑某某负担405.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响寅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司法部注册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学位,从事过电子、通信设备、汽车、房地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汕尾
  • 执业单位:广东洋洲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1520********0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法律顾问、债权债务、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