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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退货以次充好,小伙真“刑”

作者:龙兵律师时间:2024年03月1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1次举报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小明(化名)先后在某电商平台下单付款购买vivo手机、iPhone手机等商品,收到货后,以“七天无理由退货”为由申请退货。由于快递员一般不拆封验货,小明便在退货时放入价值较低的同类物品,电商平台收到快递后,发现不是原商品,联系小明小明谎称发货时放的确实是原商品,至于中间环节出现什么问题,自己也不清楚,商家无奈只能吃哑巴亏,小明先后三次成功获取退款1188.99元、7369元、7618.99元,同时骗得vivoX30手机一部、iphone13pro手机两部,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为14701元人民币(已扣除退回物品价值)。

8月29日,小明在该电商平台购买YONEX羽毛球拍时,故技重施,将其他品牌的球拍发给平台,平台商家收到快递后发现货不对版,申请平台处理,该平台发现几起事件收货人均为小明,遂报警处理,小明案发。

法院审理


寿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小明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同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小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官说法


网络购物已成为群众消费的重要渠道。有的不法分子利用购物平台“七天无理由退货”、快递员很少“拆箱验货”等漏洞,以次充好掉包换货,进而诈骗获利。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七天无理由退货”有效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但“七天无理由退货”不是 “七天无理由消费”,更不能借机诈骗、损害商家的利益,破坏法治营商环境;快递站作为重要的衔接环节和第三方,要做好退货验收工作,开箱验明后才能接收,以切断调货换货的不良路径,确保买卖双方公开透明的交易,还网购一片纯净天地。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转载于公众号:寿光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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