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
申请人李女士与李某某(后死亡)
以及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一份
关于李某某的房屋的买卖协议
约定李女士将房款分三次给付给李某某
前两次房款李女士已付,但因诉争房屋一直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故未进行变更登记。后李某某于2022年4月27日死亡。经查,李某某无法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是对死者的财产进行妥善保存和管理分配的人。继承开始后,遗产管理人按以下顺序确定:第一,被继承人生前留有遗嘱明确指定遗嘱执行人的,遗嘱执行人即为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既可以指定一人,也可以指定数人;既可以指定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既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第二,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为多人的,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需要注意,只能在有继承权的继承人中推选,而不能推选继承人以外的人担任遗产管理人。第三,继承人未推选遗产管理人的,由全体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这时,遗产管理人可能为数人,若在执行职责时意见不统一,应以多数原则决议遗产管理事项。第四,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也就是说,一旦遗产管理人人选确定,无论该人选是被继承人通过遗嘱形式指定遗产执行人而确定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选任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还是在无人继承中由法院指定的遗产管理人,都应秉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按照上述规定履行职责,保护遗产安全和完整、保障继承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若被继承人的遗产处于缺乏管理的状态,对利害关系人是极为不利的,而遗产管理人制度可以填补遗产无人管理状态下的空缺,有效保护遗产不被减损,保障遗产可以公平、有序地进行分配。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第一百九十五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利害关系人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向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申请事由和具体请求,并附有有关机关关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书面证明。第一百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审查核实,并按照有利于遗产管理的原则,判决指定遗产管理人。第一百九十七条 被指定的遗产管理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存在其他无法继续履行遗产管理职责情形的,利害关系人或者本人可以向作出指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另行指定遗产管理人。被指定的遗产管理人违反遗产管理职责,严重侵害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作出指定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遗产管理人资格,并另行指定遗产管理人。【版权声明】本文图文转载于山东高法微信公众号,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