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很多家庭在分家产时,往往会顺带签一份“赡养协议”:房子归老大,老大负责养老,老二老三拿钱走人,从此父母养老与老二老三无关。
这种协议有效吗?二十年后父母重病缺钱,还能找当年“免责”的子女要钱吗?
今天,杭州婚姻家事律师冯莉通过一则上海的真实案例,为您深度解读赡养义务与家庭协议的法律效力。
一、 案情回顾:20年前签了“免责协议”,如今被告上法庭
原告陈某甲(化名)年近九旬,妻子已故。2017年,老人因身体原因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随着年岁增长,老人患有多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每月的养老金(4250元)早已无法覆盖高昂的保姆费(6500元/月)和医药费。
无奈之下,老人将子女告上法庭,要求分担超出养老金部分的生活费及医疗费。
子女的抗辩理由:
被告陈某乙、陈某丙(化名)坚决拒绝支付赡养费。他们的理由很充分:“我们签过协议的!”
原来,早在1999年,陈某甲与子女们就签订了一份《家庭意见》。协议白纸黑字写着:
自陈某乙搬出后,父母的赡养、护理及身后事,陈某乙全部不负担。
父母有生之年的生活居住费用(房租、水电煤等),由另一子女陈某戊全权负责。
陈某乙、陈某丙认为,既然当年父母同意签了字,现在就不能反悔,自己理应免责。
二、 法院裁判:协议虽签,义务难逃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及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明确的判决:
驳回被告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判决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每人每月支付老人生活费1387.5元,且老人的医药费现金支付部分需由三人据实分担。
为什么签了字还能判给钱?法官给出了两个核心理由:
1.赡养是法定义务,协议不能“一刀切”免除
根据《民法典》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是法律规定的强制义务。虽然法律允许子女间签订赡养协议,但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任何形式的协议,都不能完全免除子女对老年人的法定赡养义务。
2.情势变更:20年后的情况,20年前的协议管不了
这份《家庭意见》签订于1999年,距今已有20年。当年签约时,老人身体尚可;如今老人年近九旬,丧失自理能力,医疗护理开支剧增。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当年的协议基础已不存在。如果继续按协议执行,老人的生存权益将无法保障。
三、 冯律解读:权责利真的对等吗?
看到这个判决,很多朋友可能会像我在标题里提到的那样感到“意难平”:有些父母年轻时确实“作”,伤了子女的心,或者在分家产时偏心,现在老了病了,法律却强行要求子女尽孝,这公平吗?
作为律师,我要从法律实务的角度告诉大家三个残酷的真相:
1. “断绝关系”的协议,法律不认
无论你们签的是《分家协议》、《赡养协议》还是《家庭意见》,只要条款里写着“某子女放弃继承权/拿了一笔钱,从此不再承担赡养义务”,这种免除条款在法律上通常是无效的。
赡养义务具有人身专属性,它不是简单的市场交易,不能像买卖合同那样“银货两讫”。
2. 协议不是废纸,但只能管“内部”
虽然不能免除对父母的义务,但子女之间的协议在子女内部是有一定效力的。
比如,如果老大拿了房子承诺全权负责,结果老二被迫替父母付了钱,老二可以依据协议向老大追偿。但在父母面前,所有子女都是“第一责任人”。
3. 父母的“作”能抵消赡养费吗?
这是大家最关心的。如果父母年轻时严重虐待子女、遗弃子女,或者未尽抚养义务,子女能少给赡养费吗?
司法实践中,法院会酌情考虑。
如果父母对子女犯有严重罪行或严重伤害子女感情,法院在判决赡养费数额时,可能会适当降低标准,但这通常不能完全免除赡养义务。
结语:
人生在世,亲情确实很难用绝对的“权责利对等”来衡量。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它首先保障的是老年人的生存权。
对于子女而言,与其纠结于当年的协议或恩怨,不如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履行法律义务,避免官司缠身;对于父母而言,若想晚年安稳,年轻时种下善因,多些关爱少些“作”,或许比那一纸协议更管用。
冯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