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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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分股权,工商登记比例=财产约定?法院判了:各50%!

作者:冯莉律师时间:2026年06月10日分类:婚姻家庭浏览:39次举报
2026-06-10

【导语】

大家好,我是杭州婚姻家事律师冯莉。在执业过程中,我经常遇到这样的咨询:“冯律师,我和老公婚后一起开公司,工商登记上他占90%,我占10%。现在要离婚了,这股权是不是就得按这个比例分?我是不是只能拿10%?”

这是一个非常典型的误区。很多夫妻认为,白纸黑字写在工商局档案里的比例,就是法律认可的“财产约定”。但事实真的如此吗?今天,我就结合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个真实案例,为大家深度解析这个问题。建议面临类似困境的朋友点赞收藏,关键时刻能帮你争取应得权益!

一、案情回顾:出资9:1,离婚就要按这个分?

张某与顾某婚后共同创办了一家公司。为了经营方便,他们在工商登记时做了如下安排:

张某(男方): 出资90万元,持股90%;

顾某(女方): 出资10万元,持股10%。

2016年,两人感情破裂离婚,但当时并未处理公司股权。后来,顾某提起诉讼,要求对这100%的股权进行分割,主张双方各享有50%

男方的抗辩理由很直接: 工商登记已经明确了各自的出资额和份额,这就代表了我们夫妻对财产归属的明确约定。既然登记了90%归我,那这就是我的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听起来似乎很有道理?让我们来看看法院是怎么判的。

二、法院裁判:工商登记≠夫妻财产约定

法院最终判决:张某、顾某各享有公司50%的股权。

为什么法院没有支持工商登记的9:1比例?主要基于以下三点核心理由:

1、缺乏“财产约定”的实质要件: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公司登记为夫妻人持股,但公司财产与家庭财产高度混同。双方长期从公司支取款项用于家庭生活,并没有严格按照股权比例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或进行分红。此外,双方对其他共同财产也未作任何形式的归属约定。这说明,当初的登记比例并非为了划分夫妻财产,不符合《民法典》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实质要件。

2、法律依据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条明确规定:夫妻以共同财产出资并均登记为股东,双方对股权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一方请求按照股东名册或者公司章程记载的出资额确定股权分割比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关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处理。

3、工商登记的法律效力辨析 :这是本案最核心的法理逻辑。工商登记的持股比例,主要服务于公司治理和对外交易安全,体现的是股东之间的出资约定和商事外观主义,并不当然等同于夫妻内部对该项财产的归属约定。 在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中,夫妻婚后以共同财产出资取得的股权,无论登记在谁名下、登记比例如何,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应综合考虑出资来源、实际经营、家庭贡献等因素,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

三、冯莉律师提醒

这个案例给所有“夫妻店”敲响了警钟:

1. 不要想当然: 除非你们签署了书面的《婚内财产协议》并明确约定了股权归属,否则仅凭工商登记的比例,很难被认定为夫妻财产约定。

2. 默认共同共有: 只要是婚后用共同财产投资,哪怕你只占股1%,在法律层面这依然大概率是你们的共同财产,离婚时原则上均分。

3. 证据很重要: 如果确实存在“代持”或者“特殊约定”的情况,一定要保留好书面协议、资金流向证明等证据,否则在法庭上很难推翻工商登记的推定效力。


【作者简介】

冯莉律师,浙江宏昊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拥有法律与心理学双重背景。专注于杭州地区的婚姻继承、离婚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权纠纷。擅长处理涉及公司股权、房产拆迁及高净值家庭的复杂案件,致力于用法律的专业和心理的温度解决您的家庭烦恼。

冯莉律师,浙江宏昊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所婚姻家事业务部主任,杭州市律师协会拱墅分会家事委员会副主任,浙江省律师协会民...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浙江宏昊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151142888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继承
浙江宏昊律师事务所
13301201511428888 婚姻家庭、离婚、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