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结婚是人生大事,信任是婚姻的基石。然而,当一方在婚前刻意隐瞒重大病史,婚后另一方发现真相时,这段婚姻该何去何从?近日,上海浦东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男方婚前隐瞒少精症、性功能障碍等疾病,女方起诉要求撤销婚姻的案件。作为杭州婚姻家事律师冯莉,我将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及本案判决,为您深度解析“隐瞒重大疾病”的法律后果及维权要点。
一、案情回顾:闪婚背后的隐情
2023年11月,李女士与赵先生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两人于2024年7月登记结婚。然而,这段看似美满的婚姻背后却隐藏着危机。
就在结婚前两个月,赵先生曾独自前往上海某医院就诊,被确诊为少精症、性功能障碍及生育力有降低趋势。遗憾的是,赵先生并未将此情况告知李女士,双方既未同居也未进行婚前检查便匆匆领证。婚后,李女士多次备孕未果,才逐渐察觉异样。
随着时间推移,赵先生又于2025年3月和10月两次独自就医,诊断结果依旧。面对无法回避的现实,赵先生终于在2025年11月向李女士出具了一份《声明书》,承认自己婚前隐瞒了病情,并对治疗无果深感歉意。
李女士认为,赵先生的隐瞒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知情权,直接影响了结婚意愿,且疾病导致夫妻生活及生育受阻,感情已破裂。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赵先生辩称,隐瞒是因为担心李女士知道后不同意结婚,并非恶意欺骗。
二、法院裁判:支持撤销婚姻
浦东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支持李女士诉求的一审判决。法院的裁判逻辑主要基于以下三点:
法律明确规定告知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这是法律赋予患病方的法定义务,也是保障配偶知情权的基础。
涉案疾病属于“重大疾病”范畴
法院认定,性生活和生育是婚姻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赵先生患有的性功能障碍和生育疾病,且经多次诊治效果不佳,客观上严重影响婚姻质量和家庭繁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重大疾病”。
隐瞒行为侵害了配偶的知情权与选择权
赵先生在明知自身患病的情况下,未在婚前履行告知义务,导致李女士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了结婚的意思表示。这种隐瞒行为足以影响李女士的结婚意愿,符合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
据此,浦东法院一审判决撤销李女士和赵先生的婚姻关系。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案件现已生效。
三、法官说法与律师提示:关键点解析
针对此类案件,法院在审理时有着严格的审查标准,同时婚姻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也值得大家关注。
审查重点在于“时间点”与“真实性”
法院将重点审查判断是否存在“重大疾病”且未如实告知;如有告知行为,则需严格审查告知是否发生在结婚登记前。如果是婚后才告知,依然可能构成撤销事由。
“撤销”不等于“离婚”,身份状态大不同
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知识点。婚姻被撤销后,如果没有其他婚史,双方当事人的婚姻状态为“未婚”而非“离异”。 这意味着在法律层面上,这段婚姻关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对当事人未来的再婚、征信等影响远小于离婚。
关于“重大疾病”的范围
主要包括医学上认为影响婚姻缔结、影响配偶及子女健康的疾病,如严重的遗传性疾病、传染性疾病、精神类重大疾病等。这些疾病直接影响婚姻关系的存续、家庭成员的幸福乃至后代子女的健康。在谈婚论嫁阶段,双方本着对彼此负责的态度,应主动告知自身健康状况,这既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定义务。
注意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如果一方隐瞒重大疾病,骗取对方与之缔结婚姻,这段婚姻可能会因违法而被撤销。有权请求判决撤销婚姻的主体,应为被隐瞒的婚姻一方。请求撤销婚姻的时间,也有明确限制,即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一年的期限不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超过该期限,当事人的撤销权将会消灭。
四、结语
婚姻建立在诚实与信任之上。无论是出于何种原因,婚前隐瞒重大疾病都是对伴侣权利的侵犯。如果您在婚姻中遭遇了类似的欺诈行为,请务必保留好医疗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并在法定的一年期限内及时寻求法律帮助。
冯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