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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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婚后申请撤销婚姻?法院判了!

作者:冯莉律师时间:2026年06月23日分类:婚姻家庭浏览:38次举报
2026-06-23

【导语】
结婚是人生大事,信任是婚姻的基石。然而,当一方在婚前刻意隐瞒重大病史,婚后另一方发现真相时,这段婚姻该何去何从?近日,上海浦东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男方婚前隐瞒少精症、性功能障碍等疾病,女方起诉要求撤销婚姻的案件。作为杭州婚姻家事律师冯莉,我将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及本案判决,为您深度解析“隐瞒重大疾病”的法律后果及维权要点。

一、案情回顾:闪婚背后的隐情

2023年11月,李女士与赵先生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两人于2024年7月登记结婚。然而,这段看似美满的婚姻背后却隐藏着危机。

就在结婚前两个月,赵先生曾独自前往上海某医院就诊,被确诊为少精症、性功能障碍及生育力有降低趋势。遗憾的是,赵先生并未将此情况告知李女士,双方既未同居也未进行婚前检查便匆匆领证。婚后,李女士多次备孕未果,才逐渐察觉异样。

随着时间推移,赵先生又于2025年3月和10月两次独自就医,诊断结果依旧。面对无法回避的现实,赵先生终于在2025年11月向李女士出具了一份《声明书》,承认自己婚前隐瞒了病情,并对治疗无果深感歉意。

李女士认为,赵先生的隐瞒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知情权,直接影响了结婚意愿,且疾病导致夫妻生活及生育受阻,感情已破裂。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赵先生辩称,隐瞒是因为担心李女士知道后不同意结婚,并非恶意欺骗。

二、法院裁判:支持撤销婚姻

浦东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支持李女士诉求的一审判决。法院的裁判逻辑主要基于以下三点:

法律明确规定告知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这是法律赋予患病方的法定义务,也是保障配偶知情权的基础。

涉案疾病属于“重大疾病”范畴
法院认定,性生活和生育是婚姻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赵先生患有的性功能障碍和生育疾病,且经多次诊治效果不佳,
客观上严重影响婚姻质量和家庭繁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重大疾病”

隐瞒行为侵害了配偶的知情权与选择权
赵先生在明知自身患病的情况下,未在婚前履行告知义务,导致李女士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了结婚的意思表示。这种隐瞒行为足以影响李女士的结婚意愿,符合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

据此,浦东法院一审判决撤销李女士和赵先生的婚姻关系。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案件现已生效。

三、法官说法与律师提示:关键点解析

针对此类案件,法院在审理时有着严格的审查标准,同时婚姻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也值得大家关注。

审查重点在于“时间点”与“真实性”
法院将重点审查判断是否存在“重大疾病”且未如实告知;如有告知行为,则需严格审查告知是否发生在结婚登记前。如果是婚后才告知,依然可能构成撤销事由。

“撤销”不等于“离婚”,身份状态大不同
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知识点。婚姻被撤销后,如果没有其他婚史,双方当事人的婚姻状态为“未婚”而非“离异”。 这意味着在法律层面上,这段婚姻关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对当事人未来的再婚、征信等影响远小于离婚。

关于“重大疾病”的范围
主要包括
医学上认为影响婚姻缔结、影响配偶及子女健康的疾病,如严重的遗传性疾病、传染性疾病、精神类重大疾病等。这些疾病直接影响婚姻关系的存续、家庭成员的幸福乃至后代子女的健康。在谈婚论嫁阶段,双方本着对彼此负责的态度,应主动告知自身健康状况,这既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定义务。

注意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如果一方隐瞒重大疾病,骗取对方与之缔结婚姻,这段婚姻可能会因违法而被撤销。有权请求判决撤销婚姻的主体,应为被隐瞒的婚姻一方。请求撤销婚姻的时间,也有明确限制,
即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一年的期限不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超过该期限,当事人的撤销权将会消灭。

四、结语

婚姻建立在诚实与信任之上。无论是出于何种原因,婚前隐瞒重大疾病都是对伴侣权利的侵犯。如果您在婚姻中遭遇了类似的欺诈行为,请务必保留好医疗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并在法定的一年期限内及时寻求法律帮助。


【作者简介】

冯莉律师,拥有11年婚姻家事领域实战经验,是杭州本地少有的具备“法律+心理学”双重背景的复合型专家。作为一名二胎妈妈,她不仅精通法律条文,更深谙婚姻家庭中的情感博弈与人性冷暖,更好的争取抚养权和保护孩子。

她长期专注于为杭州中产及高净值家庭提供有温度、可落地的家事法律服务。凭借对杭州各级法院裁判尺度的精准把握,以及在复杂财产分割(房产、股权、拆迁安置、转移财产)领域的深厚造诣,冯莉律师擅长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兼顾情绪疏导与亲情修复,致力于实现“案结事了”的最佳效果。

冯莉律师,浙江宏昊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所婚姻家事业务部主任,杭州市律师协会拱墅分会家事委员会副主任,浙江省律师协会民...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浙江宏昊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151142888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继承
浙江宏昊律师事务所
13301201511428888 婚姻家庭、离婚、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