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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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给儿子20万买房,父亲去世后继母索要!法院判决亮了:这钱不用还!

作者:冯莉律师时间:2026年03月25日分类:婚姻家庭浏览:158次举报
2026-03-25

【导读】

      再婚家庭中,一方父母出资给子女买房,另一方是否有权要求返还?当亲情遇上金钱,法律的天平如何倾斜?杭州婚姻家事律师冯莉通过一起真实案例,为您深度解析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的法律边界。


一、案情回顾:20万购房款引发家庭纠纷

       张阿姨与老陈于2007年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再婚,并共同抚养各自婚前子女。婚后生活原本平静,直到老陈因交通事故意外去世,一场关于20万元转账的风波悄然掀起。

       张阿姨诉称,丈夫老陈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分两次向亲生儿子小陈转账共计20余万元,用于小陈结婚购房及支付彩礼。张阿姨认为,该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老陈未经自己同意擅自处分,侵害了其财产权益。于是,她将继子小陈诉至法院,主张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返还全部款项。

核心争议点:

老陈的赠与行为是否有效?

夫妻共同财产中,一方能否单独处分大额资金?

继母是否有权要求继子返还父亲生前的赠与?


二、法院裁判:赠与有效,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赠与合同纠纷。老陈无偿向小陈转账,小陈接收转账,双方已形成赠与合同关系

法院判决理由:

赠与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虚假意思表示、违反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恶意串通等。本案中,老陈的赠与行为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形。

支持子女购房不违背公序良俗
      老陈作为小陈的亲生父亲,在自身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资助子女结婚、购置房产,符合传统伦理和社会常理,不违反公序良俗。

小陈有理由相信系夫妻共同意思表示
      小陈在接受赠与时,有合理理由相信该行为是父母双方的共同意思。即使张阿姨不知情,也不能据此认定小陈存在恶意串通。

无权处分≠合同无效
      即使老陈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但“无权处分”并非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赠与合同依然有效。

最终判决:驳回张阿姨的全部诉讼请求。张阿姨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三、律师解读:再婚家庭财产处分的三大关键点

    本案作为再婚家庭夫妻财产的纠纷案件具有典型意义,其背后折射出的再婚家庭财产问题值得深思:

1. 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需审慎

     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但对于重大财产支出(如购房、大额赠与),应尽量协商一致,避免事后纠纷。

2. 父母资助子女购房的性质认定

    父母在能力范围内为子女结婚、购房提供资金支持,属于正常的家庭互助行为,司法实践中通常予以尊重和保护,除非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等情形。

3. 再婚家庭更需提前规划

    再婚家庭因涉及前婚子女、继子女等多重关系,财产结构更为复杂。建议通过婚前协议、遗嘱、赠与公证等方式,明确财产归属,减少潜在矛盾。


四、冯律师提醒

面临类似情形时应该如何尽可能地保全自己权益呢?

若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子女:可签订书面赠与协议,明确赠与对象,避免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若配偶不知情且反对:可主张该处分行为损害其权益,但需举证证明存在恶意串通或明显超出家庭负担能力

若涉及遗产继承:生前已完成的赠与一般不计入遗产范围,除非能证明赠与行为无效。


五、结语

本案主审法官强调:

       “夫妻之间在处分重大共同财产时,应加强沟通、增进理解,从而有效预防和减少家庭矛盾。再婚家庭尤其如此,大家结合是为了幸福,不是为了把对方防成‘仇人’。”

      亲情无价,但财产有界。在再婚家庭中,理性沟通、合法规划,才能让爱不被金钱撕裂。如果您正面临类似的家庭财产纠纷,要保持理智也别抛开感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别忘了亲情可贵。必要时,寻求专业帮助,力求人情财产两全。


【作者简介】

冯莉律师,浙江宏昊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拥有法律与心理学双重背景。专注于杭州地区的婚姻继承、离婚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权纠纷。擅长处理涉及公司股权、房产拆迁及高净值家庭的复杂案件,致力于用法律的专业和心理的温度解决您的家庭烦恼。

冯莉律师,浙江宏昊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所婚姻家事业务部主任,杭州市律师协会拱墅分会家事委员会副主任,浙江省律师协会民...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浙江宏昊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151142888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继承
浙江宏昊律师事务所
13301201511428888 婚姻家庭、离婚、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