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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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霸王油”的行为是盗窃?抢夺?抢劫?

作者:杨凯律师时间:2020年01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07次举报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某在2011年12月至2012年3月期间,多次为逃避支付加油费,4次趁加油站工作人员不备,直接开车驶离加油站,2次在加油站工作人员发现并抓住驾驶室门或者座椅阻拦,李某某通过加速手段强行逃跑迫使工作人员脱手,造成工作人员受伤。李某某2012年2月2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依法逮捕。2012年6月1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二、争议

对于被告人李某某行为的性质,存在不同的意见,一种认为李某某构成盗窃,一种认为李某某构成抢夺。对于这两种意见,笔者认为李某某构成抢夺罪。

1、李某某不构成盗窃罪

根据我国的刑法理论,盗窃要求行为人的在窃取公私财物时,其行为表现为“秘密”,即秘密窃取,具有相当的隐蔽性,不易被他人发现。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刑法中对于“公开盗窃”并没有相关规定。

因此,李某某“加霸王油”的行为并不构成盗窃罪

2、李某某构成抢夺罪

抢夺罪是指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公然夺取,是指行为人当着公私财物所有人、管理人或者其他人的面,乘人不防备,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或者给第三人所有;也有的采取可以使被害人立即发现的方式,公然把财物抢走,但不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本案中,李某某的行为实际恰恰是趁加油站工作人员不备,迅速逃离加油站,以达到非法占有汽油的目的。

值得注意的是,在加油站工作人员抓住驾驶室门或者座椅阻拦时,李某某继续加速行驶以迫使工作人员放手,甚至导致工作人员倒地受伤,此时李培峰的行为性质发生了转化。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判决结果

2012年6月2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构成抢夺罪、抢劫罪,并处以相应刑罚。

四、案例来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2)浦刑初字第2043号

 


杨凯律师,法律专业学士、硕士学位,拥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证书、证券从业资格证书等。2011年毕业至今一直从事法律工作,...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淄博
  • 执业单位: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320********94
  • 擅长领域:公司法、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