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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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不明,如何认定股权让与担保?真实股东能否请求变更工商登记?

作者:杨凯律师时间:2022年06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59次举报

    案例简介

        熊某与哦客公司共同设立鸿荣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哦客公司认缴出资人民币510万元,股权占比51%,熊某认缴出资人民币490万元,股权占比49%。

由于鸿荣公司开发建设的某项目资金不足,熊某遂向余某、徐某借款800万元,后无法偿还。经协商,余某、徐某答应熊某可以继续出借款项用于项目建设,但需要以鸿荣公司的股权作为担保,并签订相关协议。2014年12月,熊某与余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一份,将熊某49%股权转让于余某,哦客公司与徐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一份,将哦客51%股权转让于徐某。同月,办理了相关工商变更备案手续,并将鸿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徐某,并完成了公章交接。熊某管理鸿荣公司至2015年8月。

熊某共向余某、徐某借款7329.4万元,并出具了33张借条。由于熊某、哦客公司、鸿荣公司未能按时归还借款,余某、徐某及实际出借人李某进驻鸿荣公司进行管理。熊某、哦客公司认为余某等人实为霸占鸿荣公司,遂起诉余某、徐某及李某,请求人民法院确认熊某、哦客公司的股权,并变更工商登记。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二份《股权转让协议》是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合法有效,且双方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股权转让协议》中未约定使用鸿荣公司股权作为借款担保,且熊某、哦客公司提供的录音证据等,仅能证明双方对于股权让与担保进行了磋商,不能证明双方就股权让与担保达成了合意。因此,一审法院驳回原告熊某、哦客公司的诉讼请求。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熊某、哦客公司提供的33份借条,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录音等证据可以证明,虽然双方签署了股权转让的相关协议,但仍多次商谈股权合作和股权买断的相关问题,说明股权转让协议的内容并非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鸿荣公司的股权并未真正的发生转让;鸿荣公司股权变更后,熊某继续管理公司,且当庭被告承认未对熊某发出过任何管理经营公司的指令,公司仍有熊某实际决策运营。因此,二审法院综合判断,股权转让协议双方的真实意思并非转让股权,而是股权让与担保。由于股权实际未转让,股东仍为熊某、哦客公司,二审法院确认了熊某、哦客公司为鸿荣公司股东。关于工商变更登记,鉴于股权让与担保的性质及双方在沟通中明确表示借款归还完毕后进行公司变更登记,且借款在审理结束时未归还完毕的事实,二审法院认为工商变更登记的条件未成就,因此驳回熊某、哦客公司公司变更登记的诉讼请求。

分析与提示

1、股权让与担保

股权让与担保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即让与担保人,为担保债务人的债务,将公司股权让与债权人或第三人,即让与担保权人,债务清偿完毕后,股权转回让与担保人,债务未清楚或未完全清偿时,债权人可就股权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形式。股权让与担保是一种非典型的担保,目的仅是担保,真实意思并非转让股权。股权让与担保,一般都会进行相应的股权变革登记,但让与担保权人的权利并非完整的股东权利,而只是在担保范围内的相关权利,让与担保权人仅是名义上的股东,而非实际股东。

2、股权让与担保相关合同的签署

鉴于股权让与担保的性质,在签署借款合同或股权转让合同时,为避免将来不必要的麻烦,应尽量将股权用于担保的真实意思在合同中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并对变更登记的时间、条件等进行明确的约定。

3、约定不清时,法院如何认定

当借款合同或股权转让合同中对股权让与担保未明确约定时,法院会根据借款的时间和用途,股权转让的时间,相关公司的实际管理情况,双方的沟通情况等综合判断。这充分说明,作为当事人应在相关公司的日常经营中,双方的沟通过程中,充分重视证据的收集和保留,一旦发生纠纷,这些日常所收集的证据将对案件处理提供巨大帮助。

4、实际股东要求变回显名股东的条件

由于股权让与担保后,实际股东会将让与担保权人作为公司股东,要求工商机关进行变更登记,并进行公示。实际股东想要重新将自己名字变为工商机关登记的股东,一是需要有相关的约定,不论变更是否有前提条件,都应当明确约定;二是如无约定,应在债务清偿完毕后要求变更,担保具有从属性,是作为债权债务的附属存在,如债务清偿完毕,债权债务关系终止,担保即丧失其存在意义,这种情况下实际股东要求变更工商登记能够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


杨凯律师,法律专业学士、硕士学位,拥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证书、证券从业资格证书等。2011年毕业至今一直从事法律工作,...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淄博
  • 执业单位: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320********94
  • 擅长领域:公司法、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