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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X与被告XX、XX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发布者:王顿律师 时间:2019年07月22日 61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案情:被告驾驶车辆忽视行车安全,致使人车相撞,导致原告方受伤,同时被告方未停车逃离现场。事后原告方在法定的时间做完伤残鉴定,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后委托我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被告方购买了交强险,商业险。

2、点评:关于本案,起诉的被告为肇事车辆所有人以及保险公司,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应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但是由于肇事车辆存在逃逸的行为,保险公司在商业险内具有免责事由,所以商业险赔偿部分由侵权行为人自己承担,同时在交强险范围内保险公司对侵权行为人具有追偿的权利。所以本案的判决结果为保险公司支付赔偿12万元给原告(因该案的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护理费、误工费等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12万元),另侵权行为人赔偿6万多元。

3、相应的建议:

1)、交通事故案件的受害人可以在出院三个月伤情稳定以后到相应的鉴定机构做伤残鉴定。

2)、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有农村和城镇标准的计算区别,具体以最新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来确定。同时个案的不同,赔偿数额的计算结果也有所区别。

3)、作为肇事车辆,如果车辆已经进行投保,千万不要以自己赔偿不起的心理进行逃逸,这样得不偿失,本案中如不是肇事者逃逸,商业险范围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同时也没有其追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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