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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可适用“退一赔三”

作者:李世英律师时间:2021年04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693次举报


 

3月15日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很多消费者对于“退一赔三”都有比较多疑问,今天统一给大家讲讲什么情形可适用。

首先谈谈法律上的适用,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看完法律适用,可以简单看一个案例:

某公司在京东上注册网络店铺销售玉制品,李某在该店铺促销期间购买该网店的手镯,产品介绍内容为:“【珍宝】优质羊脂玉 白玉手镯 多圈口可选 可遇不可求 附鉴定证书 内径58mm,乳白而不是僵白,油油的上手更油润,没有杂质没有黑点,厚度宽度都非常扎实用料足”,载明京东秒杀价为3680元。上述商品的商品描述为优质羊脂玉与其鉴定证书载明的和田玉内容不符,属于以次充好。李某起诉要求某公司进行赔偿。

该案例中,售卖商品网站描述为“优质羊脂玉”,但其鉴定证书仅载明是“和田玉”,卖家是否构成欺诈?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从某公司经营的网店购买和田玉手镯,商家在网站中描述为“优质羊脂玉”,但其鉴定证书仅载明是和田玉,而和田玉分为多个等级,羊脂白玉系最高等级,并且其还介绍商品“没有杂质没有黑点”,该宣传行为已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因此支持李某要求该公司赔偿3倍价款的请求。

 

综合来看可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增加赔偿三倍费用,即我们所说的“退一赔三”。所谓的欺诈,如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如果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将承担受害人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这里损失包括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作为消费者,若经营者有欺诈行为,不管是线上线下销售,都有权获得三倍赔偿,如有更多法律问题请联系苏州李世英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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