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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恶意泡病假,公司辞退不赔钱,做对了哪三点?

作者:李世英律师时间:2026年01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0次举报


昨日,江苏高院公众号发布了《江苏法院2025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其中“银某广告公司诉周某劳动争议案”涉及到近年来的热议话题:员工“泡病假”引发违法辞退赔偿金纠纷,本案先后经过劳动仲裁、一审、二审,最终法院查明事实,认定员工虚构病情、夸大病症或延长治疗周期等手段不当占用病假权益,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系合法解除,无需支付赔偿金。

(一)基本案情

周某于2023年8月入职银某广告公司,工作地点在上海。2023年12月起,周某多次以“腰椎间盘突出,无法下床,需长期休养”为由向银某广告公司申请病假,并提交多家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初期,银某广告公司批准了周某的病假申请,但后续发现周某的病情描述与实际情况不符:周某经医院诊断为轻度腰椎间盘突出,但其却坚称疼痛难忍,无法下床活动。在公司提出为其提供合适工作条件等保障措施后,周某仍未返岗。2024年4月,银某广告公司根据公司《员工手册》相关规定,以周某申请病假的行为、材料存在弄虚作假,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构成旷工为由,解除了与周某的劳动合同。经劳动仲裁程序后,银某广告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双方之间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无需向周某支付病假工资、经济补偿金等费用。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周某在病假期间有多次去杭州、溧阳等地出行记录。周某自认,其病假期间曾跨省去看演唱会等,且未如实告知公司。

(二)裁判结果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周某作为劳动者享有休病假的权利,但行使权利时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周某虽提交了医院病休证明,但其跨省出行记录与“无法下床”的病情描述严重矛盾,证明其身体状况并未达到需长期停止工作的程度,且周某在公司询问病休情况时未如实告知,存在弄虚作假。周某在银某广告公司提供多项保障措施要求其返岗时拒不配合,构成旷工。周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银某广告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于法有据。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12日作出一审判决,确认银某广告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无需向周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宣判后,周某不服,提起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2月20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法律赋予劳动者休病假的权利,但同时也规定了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地履行劳动合同。现实中,个别劳动者通过虚构病情、夸大病症或延长治疗周期等手段不当占用病假权益,俗称“泡病假”,此类行为不仅扰乱用人单位正常工作秩序,增加用工成本,还损害了对真正需要病假休养劳动者的权利保障,破坏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本案中,劳动者多次夸大自身病情、隐瞒出行事实,违法违规获取病假权益,人民法院依法认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有据,对滥用病假权这一不诚信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本案裁判有力弘扬了诚信、敬业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于引导用人单位依规管理、劳动者诚信履职,推动构建公平、稳定、和谐的用工秩序具有良好示范意义。

(四)案例启发

本案中,用人单位最终无需支付任何赔偿,是因为其处理过程严谨、合规,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与法律逻辑链,核心在于做对了以下三步:

第一步:从形式核查到实质质疑——构建“不诚信”的初步证据

核心操作:公司未仅被动接受病假证明,而是主动对“病情描述”(无法下床)与“可观察事实”(轻度突出)之间的明显矛盾提出了合理质疑。

法律意义:这步将问题从“是否生病”的医学判断,转化为“是否诚信”的行为评价,为后续认定“虚假陈述”奠定了基础。规章制度中“弄虚作假”的条款因此具备了适用的前提。

第二步:履行法定义务与程序正义——固定“旷工”的事实依据

核心操作:在提出质疑后,公司并未直接处罚,而是主动“提供合适工作条件等保障措施并要求返岗”。在员工仍无故拒绝后,才将其行为定性为“旷工”。

法律意义:此举履行了用人单位的合理范围内的照顾义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医疗期满另行安排工作”的合理变通)和管理职责。员工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劳动,构成了新的、独立的严重违纪事实(旷工),这使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更加充分、扎实,避免了因单纯争议“病情真假”而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

第三步:借助司法程序完成终极验证——获取“实锤”证据与权威认定

核心操作:坚持通过仲裁、诉讼程序解决争议。在法庭上,员工的跨省出行记录等关键证据被正式查明、质证,员工“自认”看演唱会等行为,使其不诚信的主张在司法层面被最终固定。

法律意义:诉讼不仅是维权手段,更是证据发现与事实固定的权威过程。法院的审查不仅确认了公司内部调查的真实性,更以司法判决的形式对员工“滥用权利、违反诚信”的行为作出了具有公信力的否定性评价,使公司的解除决定获得了终极的合法背书。

本案为企业处理疑似“泡病假”等不诚信行为提供了一个教科书式的范本:始于主动、审慎的事实核查(发现矛盾),行于规范、善意的管理程序(履行义务、固定新过错),终于坚定、合法的权利主张(通过司法确权)。这三步层层递进,将企业单方面的管理行为,转化为经得起司法检验的合法合规操作,最终得到了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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