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实施后,很多当事人对于什么时候可以适用民法典有很大的疑惑,今天解答大家的疑惑,适用民法典的情形包括三部分:一是原则性的规定,二是“有利溯及”,三是“填白规定溯及”。
原则性规定
在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上,原则上,可适用民法典的情形有以下三种: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
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行为事实持续至民法典实施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虽然是在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的,适用当时的,但是适用民法典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当时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的,也可以适用民法典,但不得明显减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的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
二、有利溯及
有利溯及是指虽然行为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体包含以下情形:
1、侵害英雄烈士
《民法总则》施行前,侵害英烈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引起的民事纠纷,适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
2、流押条款
《民法典》施行前当事人约定流押条款的,适用《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八条的规定。
3、合同效力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适用旧法无效,适用《民法典》规定有效的,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4、格式条款效力
《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合同,涉及格式条款的效力的,适用《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5、高空抛物
《民法典》施行前高空抛物引起的纠纷,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三、填白规定溯及
填白规定溯及,是指在旧法无规定,而《民法典》新增规定时,《民法典》溯及适用。具体包含:
1、以诉讼方式解除合同
《民法典》施行前,当事人一方未通知,直接以提起诉讼方式主张解除合同的,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2、请求终止合同
《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有《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3、保理合同
《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保理合同发生争议,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十六章的规定。
4、丧失继承权与宽恕继承
《民法典》施行前,继承人(受遗赠人)有隐匿遗嘱、以欺诈等手段妨碍被继承人设立遗嘱等情形,对其是否丧失继承权(受遗赠权),是否适用宽恕继承发生争议,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
5、兄弟姐妹子(女)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且遗产尚未处理完毕,其兄弟姐妹子(女)请求代位继承,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
6、打印遗嘱效力
《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遗嘱的方式立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产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7、自甘冒险
《民法典》施行前受害人参与自甘冒险的文体活动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8、自助行为
《民法典》施行前,受害人采取自助措施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
9、无偿搭乘
《民法典》施行前,因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
以上是可以适用民法典的情形,如有更多适用民法典问题或者法律咨询,可联系苏州李世英律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