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世英律师 08:30-20:30
李世英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3812608984
咨询时间:08:30-20:30 服务地区

用人单位必看:员工医疗期满后仍不能工作,能否解除合同?

作者:李世英律师时间:2021年01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806次举报


 

小李应聘到某食品加工厂从事操作工,双方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入职第3年,小李在一次体检中被查出患有慢性疾病须住院治疗,经过几个月的治疗小李病情稍有稳定,但不能正常上班。医疗期满后,公司以小李患病已超过规定的医疗期仍不能工作为由,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小李,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了小李经济补偿。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

事实上,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性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从该条规定可知,用人单位想要基于该条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第一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第二,员工经过用人单位的调岗等另行安排后仍然不能工作的,用人单位方可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的公司未经过调岗,直接作出与小李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要件。

因此用人单位在处理劳资关系中需要注意:劳动者在医疗期满后,即使不能返回原岗位工作,用人单位还有妥善安排其他更加适合该名劳动者身体情况的新岗位的义务。只有在劳动者不满足以上两者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能合法地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如果用人单位忽略了这个程序性要求,没有征询劳动者是否能去其他岗位的意见,在劳动者医疗期满后继续休病假的情况下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则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要求,就要承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责任。还需要注意,公司单方面与员工解除合同需要履行法定的程序,包括向工会报备等。

如有更多法律问题,请联系苏州李世英律师( )。


李世英律师 已认证
  •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
    • 13812608984
    •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7年

    • 用户采纳

      11次 (优于92.07%的律师)

    • 用户点赞

      9次 (优于94.13%的律师)

    • 平台积分

      26200分 (优于98.15%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45篇 (优于99.72%的律师)

    版权所有:李世英律师IP属地:江苏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456441 昨日访问量:341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