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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是试用期,单位也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作者:李世英律师时间:2020年12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87次举报


 

司法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经常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权益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而事实上我国劳动法关于试用期间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有明确规定的,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且对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应负有举证责任。另外,用人单位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 40 条第(1)、(2)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还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第一,试用期属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无法定条件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属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同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规定的保护。在不符合法定情形的条件下,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严格依法进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关系决定,应符合以下条件:其一,用人单位设定的录用条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不得以民族歧视、相貌等设定录用条件;其二,用人单位应举证证明其已明确告知劳动者具体的录用条件。如劳动合同中的书面约定、劳动者面试时的视听资料等;其三,用人单位应举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其设定的录用条件;其四,用人单位应在试用期内作出解除决定;其五,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并依法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1、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2、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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