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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可以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吗?

作者:李世英律师时间:2020年10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62次举报


小芳面试了多家企业,最终选定了两家企业作为她的用人单位。小芳白天在A单位工作,晚上在B单位工作。后被A公司发现她晚上要在另一家公司上班的情况。之后公司以小芳外有兼职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在收到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小芳很纳闷,劳动者不可以同时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吗?用人单位有权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吗?

 

目前我们国家法律明确承认的多重劳动关系的类型有: “虚实并存”的多重劳动关系,主要存在于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工人员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中,这些人员实际上已经不在该单位上班,也不受单位规章制度的约束,但仍然与原用人单位保持虚化的劳动关系,其随后又与其他单位建立起名副其实的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9月14日出台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即以上几种情形是法律明确规定属于劳动关系范畴。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法无禁止即自由,法律没有明确禁止与两家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即允许。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换而言之,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本身并不违法,只是符合某个条件时,用人单位可以行使解除权。

因此,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以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单纯以劳动者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可能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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