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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需退还彩礼?

作者:李世英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55次举报


一、 法律意义上的彩礼

目前,我国法律对“彩礼”并没有明确定义。在《北京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2016)》第43条第1款规定:“彩礼一般是指依据当地习俗,一方及其家庭给付另一方及其家庭的与缔结婚姻密切相关的大额财物。不具备上述特点的婚前财产赠与不构成彩礼。”

 

二、 需要返还彩礼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三、 要求返还彩礼的主体

实践中,由于彩礼的给付和收受并不局限于男女双方,有可能是双方的近亲属。那么在诉讼中,如何确定双方当事人呢?其实各地法院的规定都不一样。

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实践中,给付彩礼问题,并不单纯的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更多地时候涉及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对于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都应当作广义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就给付人而言,既可以是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所为的给付,也可以是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的亲属所为的给付,包括其父母兄姐等。同样道理,就收受该彩礼方而言,既包括由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接受的情形,也包括其亲属接受给付的情形。”

江苏省高院在公报案例中指出返还主体不仅限于女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审判摘要(二)七十四、金来艮、朱庭玉婚约财产纠纷(200906)裁判摘要》:按照一般习俗,彩礼不是交付给女方而是交付给女方的家庭,并由女方及其重要家庭成员接受并进而由女方家庭进行处分。在婚约财产纠纷中返还彩礼的主体应不仅限于女方,还应包括接受彩礼的女方重要家庭成员。

北京市则认为以夫妻双方或未办理登记手续的男女双方为当事人。《北京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2016)》第43条第2款规定:“涉彩礼纠纷一般应列夫妻双方或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男女双方为诉讼当事人。”即以夫妻双方或者未办理登记手续的男女双方为诉讼当事人的原则。

实践中,彩礼问题错综复杂,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处理。如有更多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李世英律师(13812608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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