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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需要具备的条件?

作者:李世英律师时间:2019年09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598次举报

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

1、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实施抢救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和提供殡葬服务的殡葬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殡葬服务机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人救助网点申请垫付受害人的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丧葬费用:

(一)抢救费用、丧葬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逃逸的。

2、第十三条 申请垫付抢救费用的,应当递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受害人身份证明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受害人身份无法确认的说明;

(二)垫付申请书;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

(四)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材料。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申请垫付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的,申请材料中还应当包括医疗机构作出的书面情况说明。

3、第十四条 申请垫付丧葬费用的,应当递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

(二)受害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受害人身份无法确认的说明;

(三)垫付申请书;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

(五)殡葬服务机构出具的相关材料。

丧葬费垫付最高限额为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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