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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竞业限制”?别再傻傻分不清楚!

作者:李世英律师时间:2023年03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92次举报


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我国法律依据诚实信用和忠实义务的法理基础规定了竞业禁止竞业限制这两个法律术语从不同角度对公司进行商业秘密保护。两者有着共通之处,但又存在不同。


适用法律不同。

竞业禁止义务往往体现在《公司法》相关条文中,该法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简单来说,就是不能利用泄露原公司的商业机密去为自己或他人谋利。

竞业限制义务则主要体现在《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劳动保障法律中。

义务性质不同

竞业禁止是公司法明确规定的义务,不能协议解除是一种法律规定的义务

竞业限制是约定义务,如果双方没有进行事先约定,劳动者在离职后择业是不受限制的。

义务主体不同

竞业禁止的主体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竞业限制可以针对任何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范围也可能更广

四、产生的责任不同。

违反竞业禁止产生的责任是侵权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竞业禁止规定所得的收入公司可以要求返还。

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用人单位可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责任形式可能是违约,也可能是违约,又是侵权。

 

以上就是有关“竞业禁止”与“竞业限制”的法律要点,如需进一步了解或具体案件咨询,请联系苏州劳动法李世英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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